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与以往相比,有如下的一些变化:
变化一:婚后父母为子女全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将不再是一方个人财产。
变化二: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为双方共有,也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变化三:新增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变化四: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未到法定婚龄。
变化五: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并未如实告知配偶,配偶可请求撤销婚姻。
变化六:因胁迫缔结婚姻,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
变化七: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为三年。
变化八: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变化九:在处理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变化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获得离婚财产补偿。
变化十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钱所形成的债务,不再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变化十二:确认无效婚姻的案件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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