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买到不合格食品工商维权获十倍赔偿 来源:武夷山市工商局12315服务台
近日,武夷山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台依照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一起因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食品引起的消费纠纷进行调解,使消费者获得退一赔十的赔偿。
3月25日,消费者陈先生在武夷山市文公路某超市以6元每瓶的价格购买了一瓶某品牌的果粒橙,陈先生拧开瓶盖后,感觉有一股霉味,仔细查看瓶口,发现瓶口有黑色的发霉物质,消费者于是带着果粒橙到该超市,要求商家给予解释,但商家称该饮料的经销商负责人没空,于是消费者向武夷山市工商局12315服务台申诉。
接到消费者陈先生的申诉后,武夷山市工商局12315服务台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过12315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发现消费者陈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经过12315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2009年6月1日新颁布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对超市及厂家进行了现场宣教和调解,最后,超市方和厂家代表承认了自身管理上的不足,并根据新的赔偿依据给予陈先生该商品价款的退一赔十的赔偿,共赔偿金额66元。陈先生对这一调解结果表示十分满意,并对工商部门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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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几家超市看到,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均未发现任何“提示语”。许多快到期的食品大多通过降价或“买一送一”的搭售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还有一些商家把即将过期的商品用印着“特惠商品”的胶带捆绑,商品生产日期被遮住,只有揭开包装才能看到。许多消费者在购买时只贪图便宜,从而忽略查看食品是否快过期。市民兰女士苦恼地对记者说,她家的小女儿特别喜欢吃零食,到超市买很多零食回家储存,可经常买回家才发现有些食品快过期了,结果还来不及吃就白白扔掉。兰女士说,她现在购买食品的时候都会留个心眼,特别是特价商品。
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顾客碰到这种事情是不是就自认倒霉呢?对于临近保质期食品存在的这些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已引起了重视。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特别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销售提出了要求。今后,无论是超市卖场,还是普通食杂店,都多了一道程序,即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必须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与此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在食品索证索票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规定: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报告工商机关处理,如实记录食品处理情况。相类似的规定还包括,食品销售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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