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婚姻中付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吗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是基础。同时经济补偿系一方的权利,法律不予强制要求,即必须是离婚时由多负担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岀补偿请求。在我国的婚姻制度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充分尊重,赋予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而在经济上处于劣势的一方以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使其在婚姻关系终结时可向另一方提出经济上的补偿,只有当其要求的时候法院才会审查并判决是否支持。
(2)离婚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当在查明夫妻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负担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一般来说,负担的义务越多,所获得的补偿就越多,但同时也要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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