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方协议离婚未成,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1.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条件未成就时,不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2.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并未完成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以协议离婚为目的签订彩礼偿还协议,签订协议后双方并未按照协议到有关部门进行协议离婚,则该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离婚中,如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约定,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实际情况进行财产分割。
3.涉案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鉴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协议离婚,所以离婚协议所涉的财产分割内容没有生效。
当事人达成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理解为附条件合同,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即为合同的生效要件。由于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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