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权丧失后可以恢复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也就是说,即使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可能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但事后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的,其继承权可以失而复得,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但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因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绝对丧失,不可恢复。
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民法典》新增的“宽恕制度”充分考虑了亲属关系的特殊性,有利于维护和睦有爱的家庭关系,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最后,需要指出,继承权丧失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受遗赠人,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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