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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什么是继承权的丧失

日期:2021-01-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5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典:什么是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发生某些法定事由后,继承人的继承权被剥夺,不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这两种行为都直接威胁被继承人或其继承人的生命安全,严重违反道德伦理,同时是一种犯罪行为,情节恶劣。因此,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都会丧失继承权。

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遗弃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依法负有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如子女对年老迈没有经济来源又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不闻不问就是典型的遗弃;虐待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长期进行精神或者肉体的折磨,比如子女对父母辱骂、实施暴力。这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也会丧失继承权。

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这两类行为,都从一定程度上人为干涉或者改变了立遗嘱人生前对自己遗产处分的自由,都违背了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对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因此,继承人实施这类行为,情节严重的,也会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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