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之规定,遗产管理人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将遗产清点并制作遗产清单,是遗产管理上的第一个重要步骤,务必做到认真、细致、不遗漏、无差错。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遗嘱管理人制作遗产清单后应及时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釆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遗产管理人所采取的对遗产的必要措施,应当以不变更遗产的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为限。例如,为防止遗产被损坏和遗产价值的减少,对于易腐败、不适宜继续保存的遗产标的物及时变卖处理,以保存价款。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管理人只有弄清被继承人是否有债务,是否享有债权等问题以后,才能进行对遗产的分割。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所存有的遗产移交给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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