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随时都面临着被侵吞与毁坏的危险。因此,要想妥善保管遗产,公平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必须确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一般而言,如果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通常由遗嘱执行人承担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者虽然立了遗嘱但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而在继承人旷缺,即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因此,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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