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人的哪些行为可能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1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比如,李大爷中年丧妻,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李明在外地工作,力所能及地尽了赡养义务。而次子李朋虽然离老人不远,却很少看望老人,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因病去世后,李朋闻讯回家,对老人的后事漠不关心,却在屋里东翻西找,最后在老人的枕头下摸出一个1万元的存折,里面夹着一张纸条。纸条上写着:“我有存款1万元,全部留给儿子李明。”李朋看后灵机一动,随即将纸条中的“明”字改成“朋”字。第二天李明从外地赶来,李朋掏出纸条交给李明说:“你瞧瞧吧,这是爸爸临终前给我的。”李明看后说,父亲临终前给他写信,数次表明李朋对自己如何不好,并写明1万元存折在枕头下,留给大儿子李明。两兄弟争执不下,一场继承遗产的官司就此产生。本案中,李朋篡改遗嘱,想达到侵犯哥哥继承权的目的,将父亲的遗产独自占有,行为是恶劣的,情节应当是严重的。因此,李朋丧失对李大爷遗产的继承权,李大爷1万元遗产应按照其遗嘱处理,全部由李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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