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利息而自愿给付一定利息,符合自然债的特点,是基于道德上义务产生的债,具体讲就是在法律上没有给付义务,给付的发生是基于道德、良心上的原因。此类给付与赠与都具有道德根基,在外观上很难区分。
在实践中,区别二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赠与人是基于赠与合同生效而为的给付,是履行法律上的义务,即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自然之债中,债务人自始都没有履行债务的法律义务,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而为的给付,是因为良心上产生压力的道德义务。(2)给付结果上二者几乎没有区别。但在很多国家民法典中,赠与合同具有形式上的要求,而自然之债并没有。例如,《德国民法典》第518 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以赠与方式约定某项给付的合同有效,必须将该约定做成公证证书。".《法国民法典》上也类似要求。因此,公证就成了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赠与合同变成了要式合同。这样规定的好处是二者可以从形式外观上加以区分。我国《合同法》将赠与规定为不要式的诺成合同,规定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回权,有观点认为“等于纵容出尔反尔这种不文明社会交往。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背离了最基本的文明水准,应该是比较糟糕的法条"。当然,这只是一家之言。如果从合同角度分析自然债,双方原本没有合意,但当给付人自愿为一定支付行为之后,受领人对财物的接受行为可以看作是一种承诺,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双方形成了合同,但这种合同是不要式的实践合同。(3)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给付人是否有客观上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给付人主观上是“慷慨",则该给付行为属于赠与;如果给付人主观上是“基于社会义务或道德义务"而受到压力,则该给付属于自然之债范畴。例如,某人看到邻居家有困难,认为邻里之间相互帮助是一项美德,于是承诺捐款一万元给邻居,这便是基于道德义务的赠与,因为其本没有捐款的义务;而借款人与出借人客观上是存在联系的,借款人无论是出于外在压力还是内心的道德义务,与赠与人主观上的出发点都是有差别的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