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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的处理

日期:2020-04-2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31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的处理

〖实务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本条规定适用的范围

首先,本条规定的适用仅限于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形,不适用于其他违约情形。这是因为“逾期利息"所对应的就是借款人的逾期还款行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还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除按时还款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也比较关注,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也要计收罚息。但在民间借贷中,只要使用方式合法,具体用途并非双方关心的重点,故逾期还款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中最常见的违约行为。“逾期"的形式既包括借款期间届满后一分未还的情形,也包括只偿还部分的情形,前者是全部借款均构成逾期,后者是未还的部分借款构成逾期。

其次,本条规定适用于借贷双方不仅对逾期利息作了约定,而且对具体利率也作了约定的情形,不适用于对逾期利息未作约定,或者仅约定了逾期利息、未约定具体利率的情形。虽然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但根据本文以上所做分析,在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未作约定,或者仅约定逾期利息、未约定具体逾期利率的情形下,逾期还款利息的性质应为损失赔偿,只有在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作出具体约定的情形下,其性质才可认定为违约金,故本条规定仅适用于这种情形。

再次,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和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同时作了明确约定的情形,不适用于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未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者两者均没有约定的情形。如本文已作分析,对于逾期利率,只有在借贷双方对此约定明确的情形下,才具有违约金性质;对于违约金,按照《合同法》规定,以当事人约定为适用前提。

本条规定所解决的就是这两种违约金并存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二、渝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出借人可以选择向借款人一并主张或者只主张部分

虽然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并不相同的概念,适用条件不同。逾期利息着眼点在于 “利息",衡量的是资金成本问题,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张逾期利息,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举轻以明重,借款期限内通常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支付利息,即合法行为尚负支付利息之责,违约行为则更应负此责任。违约金着眼点在于“担保",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理智的人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对拟违约的一方具有提醒和震慑的作用。另外,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也不相同,下文中将有详细论述。

再者,法律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共同适用并无禁止性规定。私法领域中,法无禁止即为允许。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对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并存则无禁止性规定。

基于以上原因,若借贷合同中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均有约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形下,出借人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借款人一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此为双方的借款合同赋予出借人的合同权利。当然,对于此权利,出借人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放弃,所以出借人既可以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也可以只主张其中一部分。

三、在出借人只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其一时,对瑜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数额如何认定

出借人只主张逾期利息时,对于逾期利息的认定涉及对逾期利率、逾期本金和计息期间的认定。关于逾期利率,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但本条规定的情形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故该第二款不再适用。关于逾期本金,是指处于逾期状态的本金数额,并非全部借款数额,应注意在部分还款和分批还款情形下逾期本金的认定。关于计息期间,逾期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借款逾期之日,般为借款期间届满之次日,逾期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因无法律规定,在学界存有很大争议,也是司法裁判中较为棘手的难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其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虽然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借款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又是违约行为的继续。既有法定又有约定,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同时也可选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其理由是: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是定分止争,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后,判明是非間直,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此期限履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力所在。借款人若不按此期限履行义务,则应承担公法的责任,如《民事诉讼法》上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刑法》上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等,而不需要同时再支付逾期利息。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出借人起诉之日止。其理由是:法院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并予以裁决,不能对将来发生的事实进行预决。从出借人起诉之日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期间,是法院审查裁决阶段,谈不上借款人违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借款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这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实务中,第一种观点占主导地位。

出借人只主张违约金时,涉及对违约金数额的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一般会直接约定一个固定的数额,或者一个固定的比例。依据自愿原则,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在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差较大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进一步对违约金调整的标准作了规定,即“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如何认定“造成的损失"?借贷合同中,借款人未及时还款给出借人实际造成的损失,往往指向的就是以利息形式表现的资金成本,因此,为统一标准,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条实际上对违约金的数额高限作了具体规定,即对于逾期还款的行为,违约金折算后不能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出的部分,出借人即使主张,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应注意的是,在判断违约金有无超出年利率24%时,其计算的方法应是已经逾期的借款数额乘以年利率24%折算成的日利率再乘以逾期的天数。

同理,在出借人只主张其他费用的情形下,也要受年利率24%的限制。

总之,综合本条规定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无论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或是违约金或是其他费用,其法定高限是相同的,均为以逾期款项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四、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时,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在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情形下,无论是一并主张三项,还是主张其中两项,依据本条规定,最终结果上都要受到限制,即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在实践操作中,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认定逾期利息的数额、违约金的数额和其他费用的数额,将两者或三者相加后,再判断有无超过以逾期借款数额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得出的法定高限。对于超出的部分,即使出借人主张,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举例说明:甲向乙出借100万元,约定借期内年利率10%,借期1年。同时约定若乙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每逾期一天,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甲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超过3个月,乙还应向甲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后来,借款期满后,乙未能还款,逾期已达6个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借款100 万元、利息巧万元、逾期利息9万元和违约金10万元。本案例中,第一步,按照甲乙双方约定,在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后,应向甲方同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既然双方对此约定明确,依据本条规定,甲可就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一并主张。第二步,分别认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五,逾期6个月,产生的逾期利息为100 × 0.0005 × 30 × 6:9万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具体数额,为10万元,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共计19万元第三步,以逾期款项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逾期6个月的法定高限为:100 × 24%÷ 12 × 6:12万元,因19万元已经超过12万元法定高限,对于超过的7万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及本条规定可以得出,民间借贷纠纷中,无论是借期内的利息、逾期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还是所谓“其他费用",都有一丿、相同的法定高限计算标准.一一年利率24%,只不过对应的计算基数不同,借期内的利息以全部借款数额为基数,逾期利息或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则以已经逾期的借款数额为基数,其他费用则以合同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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