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并依此偿还利息
本金是出借人出借的款项,用来孳生利息的原本金额。一般情况下,利息是出借人出借款项的动机和追求的目的,利息只有出借人出借款项并经借款人占有、使用以后才可能产生。当前由于借贷方式透明度不高,缺乏有效的政府监控,许多民间借贷案件随意性较大,有些出借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往往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之后再进行出借,从而形成一种变相的高利贷。
另外,利息作为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贷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作为借款人使用该贷款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一部分利润,如果提前被出借人扣除,利息性质难以体现,对于借款人也是实质不公,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无论是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还是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借款利息均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借款人能够证实或者出借人认可利息已经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那么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也应该根据扣除之后的本金数额计算并返回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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