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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解析〕
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既非“非正规金融",亦非“正规金融的补充",更非所谓的非法金融,而是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元素。民间借贷在我国却处境尴尬:一方面,民间金融受控于政府的严苛管制,难以牟利;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却对民间金融情有独钟。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一定程度上,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不能仅仅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到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化改革的迅速展开,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变化,如借贷数额巨大、借贷目的多元、利率规制缺乏等等。此外,对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质疑:一是四倍如何计算得出,是否经过充分论证;二是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央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相应地,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上限完全放开,由此导致司法将失去参照的依据,从而在审理案件时无所适从。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如何重新规制民间借贷利率,是制定司法解释面临的重中之重。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具体、不完善,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的重大之争,在此,有必要厘清。
一、对民间利率应当完全放任还是继续统一规制
对于民间利率改革的管制尺度与市场化放任的观点之争,学术界与实务界莫衷一是,观点纷呈。
(一)应当对民间借贷利率严格规制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利率关乎国家金融命脉,不能等闲视之,应当对其严格管理控制。主要理山如下:
其一,资金优化配置的需要。设置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能够防止资金过度投机与浪费从而脱离实体经济,进而实现资金在金融市场中的优化配置。
其二,避免社会危机的需要。设置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符合我国对于金融抑制的历史发展惯性与社会理念,有利于避免社会危机笔者认为,在我国实行利率管制,更多是基于农耕社会的历史惯性和社会道德的考量。一直以来,民间借贷以消费借贷为主,市场化背景下的放贷人则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放任高利率则会导致借款人债台高筑,危及社会稳定和谐。
其三,缓解金融危机的需要。设置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能够防止泡沫经济的出现。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历程证明,利率管制对于缓解金融危机具有实质的效果。
(二)应当完全放开民间借贷利率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不应当再由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而应当交由市场解决。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资金市场定价的需求。
其二,资金公平竞争的渴求。
其三,民间借贷合理监管的要求。
(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持的立场
我们认为,我国有关民间利率管制的政策取向,必须充分考虑民间借贷自身的优势及其在金融市场中所处的地位,走出一条有别于西方利率严格管制或完全市场化的本土道路,可以考虑采取适度监管的方式,即,由一味严格规制监管转变为以疏导代替捆绑、以管制代替放任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建立新的法律选择以规范民间金融的未来走向产同时,还要对高利率导致的洗钱、暴力追债、恶意追债等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制度设计时对其进行重点防范。
二、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定价应当趋高还是向低
我们认为,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通过合理价格予以确定,确定民间利率上限绝非概念游戏,而是对于解决民间借贷的司法难题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具有现实助益。影响民间借贷利率确定的因素有很多,归纳总结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市场价格因素。影响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的市场价格因素,大致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影响。从民间借贷利率的形成机制观察,民间借贷利率与信贷运行平均成本持平,但高于边际成本二是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管制越松,放贷人短期内所获收益就越大,进人民间借贷市场的放贷人就越多,供过于求的状况出现,就会导致借贷利率下降。另外,银根的紧缩与放松,也直接影响民间借贷需要的增加与减少,从而影响利率的价格产由此可知,民间借贷利率对于市场的反应较为灵敏。
其次,传统习惯因素。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历史经验表明,利率变化至少受到地域习惯、传统文化与关系本位的影响。在我国,不同地域的民间借贷突出表现为风格各异的市场占据与分割的特性不同。
的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导致对高利贷的态度大相径庭,有的深恶痛绝,有的习以为常而在“熟人社会"里,由于彼此的相互信任决定了借贷利率较低,完全的陌生人因安全性最差而利率较高,这体现了明显的关系本位。
再次,经济发展因素。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主要呈现出三种态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国家主导的计划经济和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对于自然经济而言,几乎不存在借贷现象;对于计划经济而言,基于社会道德与稳定考量,国家一般采取较低利率以维护其统治;对于市场经济而言,民间借贷利率几乎无时无刻不处于一种动态环境中。
最后,市场改革因素。民间借贷已经被纳人我国金融监管的体系之中,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范,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同时,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也要进行间接干预,以此实现对民间利率的规范化管理,从而保证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目标的最终实现,真正形成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市场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良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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