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相关观点】
一、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中被代理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是以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条件的,当被代理人取得了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如精神病人经治疗已经痊愈),作为设立法定代理及指定代理的原因已经消失,理所当然地应当引起法定代理权或者指定代理权的丧失,相互之间的代理关系终止。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以主体作为最基本的要素,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公民死亡,致使代理关系的一方主体消失,因而将引起代理关系的终止。无论法定代理,还是指定代理,均将因此而终止。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同委托代理一样,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代理人的职责,是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要求代理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代理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他便丧失了作为代理人的资格,必然会引起法定代理权或指定代理权的终止。
二、代理权消灭的效果
代理权消灭的效果是:第一,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进行活动,否则为无权代理。第二,代理权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向被代理人或者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项作出报告或者移交。第三,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三、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应履行的义务
代理关系一旦终止,代理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以下义务:第一,及时报告代理事宜和移交财产的义务。代理人应当及时向被代理人以及其继承人、清算人等就有关代理的事务和财产事宜,及时报告和移交,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第二,及时交回代理证书的义务。第三,履行忠实、保护等附随义务。代理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后契约义务,即忠实、保密等义务。代理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被代理人的秘密,不得利用被代理人的有关文件从事不正当行为等。
代理关系终止以后,第三人可能并不知道代理终止的事由的发生,如果代理人仍然从事代理行为,善意第三人仍与代理人从事民事行为,则依据表见代理,此种代理行为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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