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二十九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六条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
【相关案例】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的,法院应宣告死亡
——朱建国、朱建起申请宣告朱建忠死亡案案例要旨: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且该自然人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案号:(2014)滴民特字第00001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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