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法律文库 >> 条文释义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日期:2020-03-2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二十九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六条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

【相关案例】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的,法院应宣告死亡

——朱建国、朱建起申请宣告朱建忠死亡案案例要旨: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且该自然人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案号:(2014)滴民特字第00001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