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及其确定规则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 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岀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 有关证明认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
第二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 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 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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