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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20-03-2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2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三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关观点】

一、《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立法背景

本条(《民法总则》第19条,下同)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民法迎则》规定的10周岁下调为8周岁。本条在起草过程中,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6周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的说明中提出,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冇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6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一)各方面意见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以及社会公众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10周岁调整为6周岁,要有充足的依据。建议适当上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理由包括:

一是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的说法,有些片面。6周岁儿童有了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能力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民法通则》规定为10周岁有一定的科学依据和实践基础。10周岁的儿童一般进人小学高年级就i卖,受教育的程度与获取知识的能力有了提高,单独接触社会的机会相对较多,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能够初步了解自己行为的一般性质和相对后果。

二是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承受程度和认知能力在城市和农村是存在差异的,特别是城市与那些社会环境相对封闭、教育水平相对低下的偏远农村牧区相比较,其差异是比较大的。

三是如果把6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可能会不利于保护6周岁儿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也给欺诈行为留下一定的空间。

四是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标准不是单纯的儿童判断力提高问题,一方面可能将来要跟刑事责任能力对应起来,另一方面调低年龄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是有利还是不利,利多还是利少,需要评估。

冇的心理学专家认为,这些年来儿童认知能力有了很大提高,6周岁以上的儿童完全可以自主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例如购买一些小商品等,他们是具有相应的辨别能力的。同时,现在儿童的权利意识也都很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调整为6周岁,既有利于尊重他们的自主意识,又有利于促进肉主能力的培养。也有的心理牵家认为,10周岁的儿童与6周岁的儿童在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建议对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慎重研究。

不少法学专家和有的教育学专家认为,1986年《民法通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10周岁,应当是对当时儿童的身心发育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论证,符合当时实际情况。30年来,随着学前教育的普及、物质文化生活的极大丰富以及信息化社会的到来,儿童的身心发育情况与当年相比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是非常必要的。赞成调整为6周岁,或者入学一年后的年龄即7周岁。

有些社会与人口学专家认为,一是6周岁的儿童已经开始上学接受义务教育,在一些时间内脱离了父母,有一定独立处理日常生活事务的机会,I与身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能力,例如可以用零花钱购买冰棍、一些学习用品等,应当赋予6周岁以上的儿童从事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二是对6周岁的儿童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有一定的限制,草案将其范围限制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适的,从社会学角度来说,也是没有问题的。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来看,也有一些同家和地区民法典规定,年满6周岁或者7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从事与其年龄相适应的一定法律行为,例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等法律行为。

《德国民法典》第106条规定:“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第107条至第113条的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8条第2款规定:“年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年人有权独立实施下列法律行为:(1)小额的日常生活性法律行为;(2)无须公证证明的或者无须进行任何国家登记的旨在无偿获利的法律行为;(3)为了一定的目的或者为了自由支配而处分由法定代理人提供的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由第三人提供的资金的法律行为。”《越南民法典》第22条第1款规定:“年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设立、实施民事交易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从事与其年龄相适应的为满足口常生活需要的交易者,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3条第2款规定:“满7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第7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但纯获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龄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此外,一些国家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两分法”,未成年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进一步区分年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从事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闰民法典》第388条规定:“年龄未满18周岁的男或女是未成年人。”第389-3条第1款规定:“在所有民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均代理未成年人,但法律或者习惯允许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除外。”《荷兰民法典》第233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能登记结婚,也不能注册登记为合伙人。”第234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许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第3款规定:“未成年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如果根据常例判断,被认为与其年龄相适应,视为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许可。”《日本民法典》第5条第3款规定:“法定代理人以划定目的而允许处分的财产,在其目的范围内,未成年人可以任意处分。对于未划定目的而允许处分的财产进行处分时,亦同。”《韩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确定的一定范围内许可处分的财产,未成年人可任意处分。”根据日本、韩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父母给一个5周岁的儿童一定的零花钱,该儿童是可以用这些零花钱独立从事购买商品等民事活动的。

依据本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仍然不够成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同意是指事前同意,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经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追认指事后追认,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才能对该未成年人发生效力。但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法律应当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通常不会因这类行为遭受不利,可以独立实施。另一类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8周岁的儿童购买学习用品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实施这类行为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可以独立实施。

二、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8周岁的以下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仍然很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识别能力以及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仍然非常不够,为了避免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法律将其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本条(《民法总则》第20条,下同)规定,8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儿童购买玩具行为,都需要由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在本条起草过程中,对8周岁以下的儿童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的意见建议明确儿童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在本条增加但书规定“但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外”。理由是,6周岁以下的儿童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奖励等行为,对儿童的利益并无损害,相反是增加儿童利益,法律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也有的意见认为,8周岁以下的儿童辨认识別能力仍然非常欠缺,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的行为,也是需要对该行为以及行为后果有充分认识和判断的。要区分接受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接受赠与物的行为。低龄儿童接受了別人给的玩具,可以看作是事实行为,不等同于儿童实施了接受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有些纯获利益的行为往往要等到事后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判断出来,如果所获的收益远大于所承受的负担,就属于纯获利益。这类民事法律行为对儿童的辨识能力要求更高。如果赋予8周岁以下的儿童可以独立实施这些民事法律行为,容易使这些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我国实践情况来看,8周岁以下的儿童处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全面保护之下,极少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机会,由法定代理人全面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经反复研究讨论,从有利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本条没有规定8周岁以下的儿童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

三、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完全的,受到一定限制的。在某些场合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他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另一些场合又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体力、智力都达到一定的发育阶段,开始了学习生活,有一定的自我照顾能力,因此,法律允许他们可以独立地进行一些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从标的数额、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以及未成年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一定范刚的行为后果等方面认定,同时还要考察不同地区环境、风俗习惯、文化教育、家庭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以下几个方面的民事活动:

1.进行为满足其生活需要且行为标的能够为其理解、行为后果能够为其预见的民事行为,如购买数额不大的学习用品、食品和日用生活杂品等;

2.从事只取得利益而不承担义务,且不损害他人的某些民事行为,如接受物质奖励、赠与、报酬等;

3.接受以自己的行为获得的民事权利,如获得荣誉,因智力活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等。

由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智力尚不成熟,又缺乏社会经验,不能充分预料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给予必要的、适当的限制,不能让他们独立实施那些公认的比较重要、比较复杂、牵涉到钱财数额较大的民事活动,他们的这些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正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他的年龄太小,没有意思能力,还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保护他们的利益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出发,法律不赋予他们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所需要进行的民事活动,同他们父母或者负责教养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虽然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但他们接受奖励、赠与、报酬、赔偿,或者其他对本人有利而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予以保护。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法律只允许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及精

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儿项:

1.纯获利益的行为。所谓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指能够获得利益,但不负有法律上的负担。所谓纯获法律上利益之无偿行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既不负担义务,也不发生权利丧失之结果,而可以获取利益之行为。®考虑某种行为是否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主要不在于其是否可能给限制行为能力人带来某种利益,关键要看其是否给限制行为能力人施加负担,尤其要考虑这种负担的承担最终是否使限制行为能力人获取利益,例如,无负担的赠与可以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似附负担的赠与不能被认为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但如果负担与获得的利益相比,明显不相称,限制行为能力人获得的利益远远高于其承受负担所遭受的不利益,那么这种合同也可以被认为是纯获利益的合同。

2.L1常生活必需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可以从事一些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交易,否则,会不当限制其行为的A由,也会给其生活造成不便。在王泽鉴教授看来,此类行为如理发、购买零食、学生购买文具用品、少女购买脂粉等,固不待言;就现代社会生活而言,它尚应包括看电影、适呻玩玩电动玩具、在儿童乐园坐云霄飞车等在内。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目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例如,父母授权子女在30()元范围内购买一辆自行车,只要其子女是在300元内购买的自行车,就应认为已得到父母的许可而有效。法定代理人事先为其子女确定M的范围,允许子女在该范围内处分财产,实际上是事先授权子女从事某种行为,此种情况下其子女的处分行为应当有效。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笔者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这是一条强制性规范,闪此,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订立劳动合冋,但《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劳动权,所以,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订立劳动合同,并且在完成一定的工作以后,应有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相关案例】

1.未成年人的大额借贷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且未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的,该民事行为无效

——张彩格诉许璐曼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书写大额欠条时,其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并且也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此时其从事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号:(2013)禹民一初字第448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来源:《河南审判研究》2014年第7期(总第42期)

2.未成年人购买彩票中奖的,彩票合同有效

——何荣、何建荣诉周剑锋、陈文艳、周长生彩票案案例要旨:未成年人购买彩票后彩票中奖的,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不需要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彩票合同有效。

案号:(2009)玉中民一终字第465号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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