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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事实婚姻

没有登记但举办了“结婚庆典”算不算“事实婚姻”?

日期:2012-03-27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564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小赵和女友小马恋爱多年,小赵的家人给了小马10万元彩礼后,两家即按照当地的风俗隆重举办了“婚礼”,并宴请了所有的亲友及乡邻。“婚礼”后,两个人生活了不到半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随后小赵已并未真正结婚为由要求对方解除同居关系并返回彩礼。那么,小马和小赵构成事实婚姻吗?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上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您的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你们现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生活的情况,属于同居关系。对于男方以解除男女双方事实婚姻为由要求您返还彩礼的请求,是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的,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建议您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此事。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洼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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