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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律师观点

离婚诉讼或同居中约定的“分手费”有效吗

日期:2020-04-0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6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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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存在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给付对方“感情债”的情形,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现金、协议或欠条,因此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这种“感情债”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今天,说说常见的“分手费”。

▌“分手费”有效吗?

没有结婚却一同居住生活,分手后打个“分手费”条子,事后又不认,于是引发官司。“分手费”问题一直是司法当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是否支持,多年来存在不同认识。

分手费给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案例:张兰与刘江结婚八年,现协商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不足20万元,但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江一次性给付张兰离婚“分手费”50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刘江以“分手费过高”为由,拒绝给付分手费。

那么问题来了:刘江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张兰是否能通过诉讼要回分手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本案中,即使刘江承诺给付张兰的钱款大大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属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条款,应该履行。因此,张兰有权利要求刘江继续支付。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终止分居时,约定的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2016年,四川省高院出台并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高院的意见明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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