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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过程中的日常开销现在也越来越大。随着恋爱期的延长,恋爱的成本也必将越来越大。如果最终没有结合,恋爱期间的花销也不是一笔小的数目,其中,律师经常遇到因为恋爱期间的馈赠而产生的纠纷。
婚前给付不一定是婚前赠与。婚前给付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吕国强主编《婚姻家庭案例精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上海人民法院社2006年1月第1版第9页]:一是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称为彩礼;二是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等,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后接受方以嫁妆的形式融入家庭财产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称为婚前赠与财产;三是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等,属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
【案例】
小江(男)与若兰(女)是双方父母撮合认识的。小江的母亲很喜欢若兰,恋爱期间买了大量的财物给了若兰,包括衣服、香水、化妆品、过年过节的红包等等。恋爱二年来,这些花销总算下来也有五、六万块钱。但是,虽然开销上去了,但小江与若兰的感情却没有升温,后来两人分手。小江的母亲听说二人分手了非常难过,又感到这二年来为儿子恋爱在若兰身上花了好几万块钱,又觉得非常不合算,就找若兰说,不和小江结婚是她的自由,但必须还清这几年来小江在若兰身上花的五万元钱。若兰不同意,小江的母亲和小江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律师在实践中遇到类似的恋爱期间出现的赠与纠纷还是较多的。遇到这些事,主要在于把握这些开支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从法律上来说应该定性为赠与。虽然当事人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但财物由于赠与关系成立,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
实践中,男方为结婚送女方聘金而最终没有登记结婚,聘金是否返还的争议较为常见。审判机关案例认为,男女双方在同居前,一方当事人给付的聘金的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的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应返还聘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3期,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这种判决,与之后2003年12月25日最高院公布、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10条的规定吻合,对此,律师应予以关注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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