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房屋,产权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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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
此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已在该房内同居,该房仍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
对于此种情况主要区分二种情形:
其一、一方购房,另一方虽有出资,但无法举证证明出资系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该房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另一方的出资在恋爱不成时是否需要退还,主要由法院根据双方出资目的的举证、以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其二、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不仅有出资,而且有证据证明出资系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这种情况,上海高院的解答认为,该房一般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
实践中,男女双方在决定结婚到实际结婚这段时间,往往会为了婚姻作大量的准备,买房子、买贵重首饰等等。这类物品的价值都十分高,也常常耗费了新人的半生积蓄。当一切准备妥当时,对方却表示不愿意履行婚约了,给付一方在懊恼、无奈、不解的同时,更是想明了是否自己能够尽可能的挽回损失。
在于外婚恋纠纷中,此类纠纷也较为突出。表现为一方名义购房,而全部出资款由另一方(通常为男方)全部出资。恋爱不成时,对于房产归属或对于另一方出资款是否需要退还往往双方产生纠纷。
4、婚前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
实践中,此类案的处理较为原则,若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则出资房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将会被视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
若在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双方当事人按份共有。若双方恋爱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由一方将产权份额售给另一方,或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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