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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相关观点】
一、监护的终止
监护因一定的事实而发生,也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监护设立的根据不同,终止的原因也不相同。监护主要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一)被监护人获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即终止。成年是一个法律事实,受监护的未成年人一旦年满18周岁,就成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这时,监护当然终止。如果受监护的未成年人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使他已成年,也不具有正常人的认识能力,因此,在他成年后,仍然不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需要继续设立监护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也已终止,因为自成年之时起,他就不再是未成年人。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只有在精神病人痊愈以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对其作出的监护裁决,才能导致监护关系终止。
(二)监护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关系的成立以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监护人如果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监护职责,从而自然应当导致监护关系终止。
(三)监护人被人民法院剥夺监护资格
如果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其监护职责,或者滥用监护资格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终止。
(四)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辞去指定监护
监护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得抛弃其监护资格,也不得要求辞去监护,但
如果确有正当理由使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可以向指定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辞去监护资格。一般来说,辞去监护仅适用于指定监护的情况,而不能适用于法定监护。
二、监护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如果监护关系终止后就有关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则可责令原监护人对财产进行清算,以明确其就职中监护财产的变更以及现有财产的状况,从而确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应给付或应偿还的金钱以及应移交或交还的财产。监护人死亡时,清算责任可由监护人的继承人承担。清算的费用,原则上由被监护人承担;但若由于监护人的过失而产生的费用,则由监护人承担。监护相对终止后经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返还给新的监护人。
【相关案例】
被监护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唐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监护权纠纷案案例要旨:被监护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自然终止,无须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
案号:(2011)镜民一初字第00995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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