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结婚”后应承担的义务
(1)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
相互忠实义务,主要指配偶性生活排他的专属义务,即只能和自己的配偶性行为。当然,目前对于第三者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不严谨,很少能有法院向四川省泸县法院一样,能将第三者的侵权法律责任能以判决的形式准确下来[ 见2001年10月16日《法制日报》报导谢某诉邬某侵权纠纷一案。内容简要为:当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后,妻子却一纸诉状把“第三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停止侵犯其“配偶权”。四川省泸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谢某(第三者)停止对原告邬某人格利益的侵害,并赔礼道歉。]。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生活上遇有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精神和经济上予以支持。并不是配偶一方只要是生活窘困另一方都一定要给钱,对于有工作能力而好逸恶劳导致生活窘迫,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其索要扶养费的要求。
2、男女“结婚”后可享有的权利
(1)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
不论双方收入多寡,即使男方收入10万每月,女方只有100元每月,婚后收入都属于二人共有,除非另有约定。一方的继承、受赠也都是由双方共有,指定赠予的除外。
(2)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婚后夫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属于一方生前的财产,任何人不能剥夺。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