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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律师观点

离婚律师解析婚姻生活的法律误区

日期:2019-12-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7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律师解析婚姻生活的法律误区,你能否看穿?

误区一:唯一住房不能执行

误区流传度:★★★★★

误区指数:★★★★

2015年以前,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但是,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对债权人不公平;另一方面成为债务人逃避责任的方法。

相关规定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院在四种情况下可对欠债者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二、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

四、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

误区二: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

误区流传度:★★★★★

误区指数:★★★★★

影视剧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幕:女主角拉着行李箱从房间走出来,对男主角指了指放在桌上的离婚协议书,男主角情深难以自持,请求女主角再给自己一次机会,而女主角面无表情地回应,就算你不签,分居两年我们也一样自动离婚,何必浪费彼此时间。

然而,生活真的和电视剧一样么?

答案是否定的

相关规定

这个误解来源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以准予离婚。但是很多人只关注“分居满二年”,而没有关注分居的原因只能是“因感情不和”。在实务审判中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是因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这对没有法律实务经验的当事人来说如何举证能等到法院的支持就有一定的难度。另外,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

姐妹们还需要了解的是离婚协议需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通过法院调解、判决离婚才算是法律上离婚,所以即便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前是可以反悔的。

误区三:出轨可以净身出户

误区流传度:★★★★★

误区指数:★★★★★

只要一方出轨,就可以让他分不到一毛钱,净身出户,是绝对错误的。

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均分(一人一半)。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适当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误区四:假离婚可以逃避债务

误区流传度:★★★★★

误区指数:★★★★★

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就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然后负债一方去外地躲债,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债务。

相关法理

这在法律上却行不通。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法院可判决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假离婚还有另一个风险,虽然双方关于债务的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双方的离婚是有效的。如果今后一方想要复婚另一方又不愿意复婚或者已经和其他异性结婚了,想要复婚的一方是无法单方面复婚的。

误区五:事实婚姻

误区流传度:★★★★★

误区指数:★★★★★

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

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后则应认定为事实婚姻?

相关规定

2002年12月27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一))明确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004年4月1日《解释》(二)则在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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