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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比例所参考的法律依据

日期:2019-12-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7次 [字体: ] 背景色:        

彩礼返还比例所参考的法律依据

——马某甲诉李某甲等婚约财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民初第59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马某甲

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李某甲于2016年上半年通过网络结识后确立恋爱关系。 2016年8月6日,马某甲、李某甲在双方父母主持下在原告家中举行定亲仪式并同 居生活,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0万元及黄金项链一条。双方定亲之前,被告 李某甲于2016年7月经遵化市第二医院确诊怀孕,并于2016年8月1日、8月2 日、8月15日、8月16日、8月23日在遵化市人民医院进行保胎治疗后流产。 2017年10月,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李某甲因定亲后结婚前的琐事产生矛盾,在双方 家长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原告马某甲于2017年11月3日起诉。

【案件焦点】

1.彩礼的情况;2.共同生活的情况;3.双方未能进行婚姻登记的原因。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物 往来。原告马某甲与被吿李某甲举行定亲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马某甲请 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本院予以支持;婚约的当事人虽然是马某甲、李某 甲,但婚约的订立及在订立过程中双方的父母均参与、主持,故原告马某甲要求 被告李某甲与其父亲被告李某乙、母亲王某甲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支持。原告主张给付被告彩礼款10万元的意见被告予以否认,认可给付彩礼 款5万元,并主张其于2016年8月6日存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存款10万元中 有5万元是其母亲给付,但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主张不足以对抗原告马某甲申请 本院调取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存款凭条记载内容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原告马 某甲给付的彩礼款为10万元。原告要求返还黄金项链、手镯共计价款13920元, 被告李某甲对给付手镯的主张予以否认,对给付项链虽予以认可,但原告提交的 销售商出具的收据,不是正式票据,且收据中未详细注明黄金项链及手镯的价格 及质量,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二金”的实物现状、给付、品质及存放地 点的内容又不具有完整性、连续性,原告关于返还价值13920元的“二金”请 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未与被告李某甲同居生活、李某甲怀孕 与原告无关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提交2016年10月5日、10月6日与王某甲、 李某甲的录音材料用于证明原告于2016年9月与被告李某甲产生矛盾,但又与 原告自己提交的2016年8月底、2017年9月6日、2017年10月12日的微信聊天 记录的时间、内容相互矛盾,也与原告马某甲当庭陈述李某甲自2017年9月不与 原告见面的内容相矛盾,且被告李某甲提交的淘宝网购买记录的内容、购买物品及 李某甲在遵化市第二医院、遵化市人民医院检査、治疗的过程,足以说明与原告共 同生活及怀孕的事实。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李某甲举行定亲仪式并同居生活,彩礼款 应部分返还,结合同居时间、怀孕情节,本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彩礼款45000元。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 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甲彩礼钱 45000 元;

二、 驳回原告马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 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者给付彩礼。彩礼的 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这项习俗虽然在一定程 度上可以成为婚姻的保障,但越来越多的人却将它变成发家致富的手段,导致一夜 致贫、一夜返贫的现象愈演愈烈。重金彩礼这种现象不仅会阻碍青年男女的婚姻大 事,还会进一步影响夫妻感情、家庭成员关系等,同时这种现象也可能会在当地形 成攀比之风,污染社会风气,助长社会不正之风。

本案的一个审理重点即彩礼应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的问题,不仅要兼顾法理, 还要考虑情理及社会影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 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 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然而在 相关的法律中缺少关于如何返还已给付的彩礼、返还的依据是什么、返还的比例具 体是多少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L彩礼的认定。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必然会互相有所赠与,对于这些赠与 我们需要区分哪些属于彩礼,哪些仅仅是赠与。与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比对,给付 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该被认定为彩礼,予以返还;而对于那些双方之间互赠 的、价值较小的财物,则不能认定为彩礼,不需要返还。

2-彩礼的给付必然以实现结婚登记为目的,如果在给付财物过程中,双方并 没有缔结婚姻,则应将彩礼予以返还。当然若生活中还存在以下情况,即使没有进 行登记结婚也可以不返还彩礼:(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 较长的,一般应当在两年以上。(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 生育子女的;双方同居生活虽未进行登记,但是双方的“婚姻”因生育子女而比较 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婚姻关系, 将会给子女造成伤害。(3)男女同居未办理登记手续,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 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 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等同于“夫妻共同 财产”,也不应当返还。

3.对双方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进行划分。在缔结婚姻过程中,双 方最后没有达到目的,应当按照双方过错进行划分,对未达到结婚目的应承担各自 相应的责任。比如双方同居时间、是否怀孕、没有缔结婚姻的主要原因等多方面进 行衡量,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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