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半年男方提出离婚并想要回彩礼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
2018年2月,30岁的安徽人裴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蒙自姑娘古某,通过微信聊天,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4月,两人在蒙自同居生活。
2018年6月10日至12日,裴某分别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向古某的父亲古某某、母亲熊某支付彩礼11.6万元,表示想和古某结婚。在征得古某父母的同意后,裴某准备带古某回安徽老家。离开时,古某的父母返还了3万元给裴某。回到安徽后,裴某和古某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在安徽一起生活。2018年6月24日,古某离家出走。同年9月,裴某将古某送回蒙自。2018年9月5日,裴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蒙自市人民法院,要求与古某离婚,并表示支付彩礼给其生活造成一定困难,请求法院判令古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8.6万元。古某同意离婚,但其与父母均表示,裴某说的不符合事实,其支付的钱是自愿给的,自己及家人并未索要,不是彩礼。古某认为,裴某付钱的目的是为了办理婚事和结婚登记材料,及迁转自己的户口到裴某处所支付的费用,剩余款项已返还裴某。古某及家人表示,为办理古某与裴某的婚事,家里花费高达9.81万元;古某与裴某已结婚并共同生活,且裴某家庭经济情况较好,非贫困户,并未因支付该款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形;加之两人离婚是裴某悔婚,给古某及家人造成了损失,裴某无权要求古某家人返还其支付的款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裴某与被告古某认识时间较短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未满半年即离婚,结婚时间较短。婚前,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古某父母彩礼11.6万元,后被告古某父母虽返还了原告3万元,并为操办原告和被告的婚事使用了部分礼金。但因该彩礼数额较大,原告为支付彩礼给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带来了一定困难。法院判决由被告古某、古某某、熊某一次性返还原告裴某3万元。
【释法】
恋爱中,男方给予女方彩礼,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若最终未能缔结婚姻或缔结后又因矛盾纠纷导致婚姻关系无法持续的,彩礼的处置就成了男女双方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该案中,裴某与古某结婚前向女方给付了彩礼,并因给付彩礼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生活出现困难,双方也同意离婚,因此原告裴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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