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十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可以要回彩礼吗
一、案情简介
2008年,王亮与刘婷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11月26日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并同居生活,王亮为此支付彩礼56000元,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19日生育长子,2012年4月23日生育次子,现均随王亮生活。双方同居期间购买大众牌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总费用为170707.38元,其中王亮出资75500元,刘婷出资95207.38元。
2019年7月18日,因双方已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王亮具状起诉要求与刘婷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并要求刘婷返还彩礼。
二、法院审理
王亮与刘婷相识恋爱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同居关系。关于子女抚养,双方一致确认长子由刘婷抚养,次子由王亮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独立负担,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关于财产,双方均确认同居期间财产为共同购置的大众牌汽车一辆,双方一致同意该车归刘婷所有,并由刘婷按照王亮的出资比例给付归并款。
彩礼,系男女双方按照民间婚嫁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对方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该项法律规定系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性规定,是否返还彩礼、返还多少彩礼应当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子女生育情况、给付彩礼的数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王亮和刘婷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逾十年,期间生育了两个儿子,形式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实质上双方已经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王亮亦未举证证明刘婷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存在过错。而根据双方的陈述,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租赁店面、儿子治病等产生了大额的支出,再结合王亮给付彩礼的数额,以及本市的经济条件、生活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法院对王亮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长子由刘婷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刘婷独自负担;次子由王亮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王亮独自负担。王亮、刘婷共同购买的汽车归刘婷所有,刘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王亮支付归并款35382.18元。驳回王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王亮给付的彩礼56000元是否应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若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因此,若完全按照该条文规定,同居期间彩礼则应一律予以返还,但结合本案来看,机械适用该条判决则有失公平。
本案中,王亮与刘婷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已同居逾十年,且生育两个儿子,双方实质上已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只是欠缺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外,双方在同居期间又因为家庭事务产生了大额支出,王亮所给付的彩礼应当已经在家庭支出中支用完毕了。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刘婷不返还彩礼。
若男女间两情相悦,并愿意与对方厮守终身,则应当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双方的爱情加一把法律的保护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既是对恋爱结果的见证,也是对双方合法权利的保护。然而,目前在农村里,同居而不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仍有所存在,故对于彩礼的返还不应当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而应分情况而定。对于已经长期共同生活的,且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大额家庭开销的,综合考虑其彩礼数额和当地消费水平后,收取彩礼的一方不应返还;对于未长期共同生活的,也基本没有家庭开销的,则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当依法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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