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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律师观点

夫妻争吵中的行为能否构成交付财物的意思表示

日期:2019-12-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8次 [字体: ] 背景色: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若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应当具有对于财产处分后果的认知能力。若一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于自己财产的处分,则需由其进行举证。如果其无法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例一:曾经夫妻因琐事引争吵,一方怒掷银行卡被判财产给付

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王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阮某某。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登记当日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人民币70万元,钱款转入女方指定账户。……在办理离婚手续后60内,女方搬出真金路房屋,并要完好无损地将该住房及房屋内物品交还男方”。离婚后,原告独自居住在真金路房屋内直至搬离。同年4月,被告在案外人顾某、徐某某的陪同下回到真金路,然后被告认为房屋的物品缺失,顾某随联系原告当现场核实。原告到被告处后,双方即为屋内是否有财产遗失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原告拿出内有男方支付给女方离婚补偿款的70万元的银行卡,扔到了茶几上,说道“卡里有70万,都还你够了吧”!,并且原告还用随身带着的纸写下银行卡的密码一起扔到了茶几上,案外人看到后随手将写有密码的纸条拿起撕毁。后被告经案外人顾某、徐某某劝架先行离开了房屋。之后原告也与两位案外人一同离开,离开之前仍将银行卡放在了其中一个案外人的车上。当日晚上,案外人顾某发短信给原告,内容为“别生气了,卡放在徐某某那儿,我也打电话说了阮某某,都走到这一步了,和气,各自安稳做自己事。”2011年4月被告用该银行卡消费人民币30万元。

各方观点:

原告王某某观点:原告从未拿过被告家中的财物,因此也不存在原告拿钱给被告补偿的说法。事实是事发当日,因和阮某某发生了争执,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处于泄愤将系争的银行卡扔出并当场写下了密码。上诉人的行为仅仅是一种宣泄行为,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因此,被告提取30万元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被告阮某某观点:根据原、被告之间达成的离婚协议,原告在搬出真金路房屋时应将房内物品完整地交还给上诉人,但事发当日被上诉人发现屋内贵重物品(大约100万元)遗失,王某某对此作出赔偿,故将系争银行卡交出并写下密码。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名下银行账户中的70万元,系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支付的钱款,原告作为持卡人及权利人应当附有谨慎保管义务;原、被告离婚前因感情纠葛已经分居,真金路房屋一直由原告一人居住,在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搬出住所之时应完好无损地将房屋房屋及房屋物品交还给男方,可见原告对寓所中涉及被告的私人(或贵重)物品原告也应有谨慎保管义务。从双方发生的纠纷分析,被告当天是在两位证人的陪同下意图查收原告办理后的真金路房屋,而原告被通知到场的目的是为了核实房屋内确实的物品;本案两位案外人在纠纷中既是在场人又是协调人,证词内容均系亲眼目睹、亲耳所闻,因为直接证据;整个纠纷过程中,原、被告随发生过冲突与口角,但原告并未失去人身自由,也未受到胁迫和欺诈,在两位案外人多次劝阻下,原告仍拿出银行卡并自行写下秘密啊,并非一时冲动、情绪失控之举,其应当知道由此产生的后果。双方离婚协议中虽未列明“屋内物品”的范围,但结合原告自认拿过被告清单所列的部分物品,及其拿出银行卡时所表达“七十万都在卡里,还给你够了吧……”的语境,可以推定原告之举目的是为了了断双方因缺乏财产引发的纷争。原、被告曾为夫妻关系,纠纷被告后掺杂个人的感情因素,不能机械的用法律来衡量和评判利益的得失,从原告交付银行卡(包括密码)其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银行卡内的钱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某与阮某某于2011年4月为离婚后的房屋及房屋内的财物交割发生争执,案外人顾某、徐某某参与了争执的整个过程,其对事发经过所作的陈述可以印证本案事实。综合王某某、阮某某对事发起因及经过的陈述,同时结合两位在场目击者的证言,王某某不仅主动拿出了系争银行卡、写下了银行密码,并且在证人多次对其劝导时仍不肯收回银行卡,也不取回或销毁密码;王某某在事后亦未要求取回银行卡或直接将银行卡挂失,王某某的上述行为难以得出其系一时情绪失控而实施宣泄行为的结论。王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于交出银行卡并告知密码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具有充分的认知能力。故对于王某某认为其行为系一时冲动的宣泄而要求阮某某返还所取走的30万元,本院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中国有句俗话说,夫妻是前世冤家,夫妻之间经常会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夫妻的一方或双方会通过一些语言、肢体动作来表达其内心的愤恨、压抑、不满等负面情绪。那么夫妻在争吵时通过语言、肢体所表达的内容是否会形成一方对于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笔者就搜集到这样一个离奇的案件,曾经的夫妻在离婚后因为房屋内财产是否遗失引发争吵,妻子一怒之下将银行卡扔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行为构成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的补偿。一、二审法院的审判思路认为,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应当具有对于财产处分后果的认知能力。因此,其处分了自己名下的财产,引起了财产关系的变更,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就不能对已经做出的行为反悔。笔者在这里先要善意的提醒一下各位:“扔钱有风险,出手需谨慎。”对于本节所涉案件的处理,虽然,一、二审法院的观点可能代表着现阶段法院处理该类案件的主流思路,但是笔者对该案件的审理仍有着不同的看法:

一、是否构成对于自己财产的处分

法院对于该案件审理的核心观点在于,一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认为一方将财产交予另一方的行为是行使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故而判决原告败诉。该观点看似非常合理,但是其中有两处值得探讨的争议。

争议一: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例如,将物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权利(如质权、抵押权),将物抛弃,等等,这些行为的前提都基于一方具有明确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夫妻双方的争吵中,这些意思表示都带有感情上的宣泄,不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例如,一方说“行啊,日子不过就不过了,只要孩子归我,其他东西都归你”,显然此时一方的表达并非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若简单地将其理解为一方对于自己名下财产的处分,则与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

争议二:即便是一方对于财产的处分也未必必然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如一方签署的忠诚协议,一方签署的对小三的分手协议等等。通常认为,一方对于自己财产的处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时,财产处分的相对方所获得财产请求权并不是强制性的。因而,简单的以财产处分行为来判定财产关系的转移还是有待商榷。

二、双方行为的法律属性辨析

换个角度来看,有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即案例中被告的取钱行为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一方基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有权获得了另一方的财产呢?看来只有明确了这一法律行为,才有继续讨论有权取得还是无权取得的法理依据。

首先,双方的行为并未构成基于支付对价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笔者认为:一、要约要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这种订立合同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本案中原告从来没有拿过被告的物品,也没有做出过要对被告进行某种补偿的表示,更不会存在要与被告订立某种补偿合同的要约;二、要约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特定私法效果意思予以表达的行为。双方在争吵中所表达的意思,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来看,都具有一种冲动性和随发性。从一般的常理来分析,争吵中的双方对自己的表达都没有经过充分的思考,也没有想要达成所表达意思的表示,更不具有实现特定私法效果的意思。三、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即使承诺人作出承诺,也会因为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是合同不能成立。正是争吵中的双方只是一种情绪上的发泄而不是真的要达成财产上的合意,因此对于财产的表述都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的内容需要明确,因此双方不构成法律上合同的成立。

其次,争吵中财产处分的行为亦不构成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赠与。既然不是支付对价的合同关系,那么该行为是否符合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赠与呢?笔者认为,赠与行为必须有赠与人对受赠人明确的赠与表示,但双方在争吵、对抗的气氛之下,要求一方对于另一方存在明确的赠与表示,显然不符合常理,也与事实是无法吻合的。故夫妻在争吵中的行为不能理解为是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赠与。

第三,一方因双方争吵中一方的表示而取得对方财产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更为合理。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本节所涉及的问题则与不当得利的特征非常吻合。拿案例一进行举例,被告提取原告银行卡中钱款的行为,使其获得了30万元的财产利益,同时原告蒙受了30万元的损失,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并且,原、被告之间既无法构成双方支付对价的合同关系,又无法构成原告对于被告的赠与关系,被告获得该笔财产利益,缺乏法律上的根据。如果被告取得原告的银行卡的行为系案外人的私自给予所造成,则被告对原告银行卡的占有构成了不当得利。

三、律师的忠告

虽然,笔者对以上问题的观点是,夫妻争吵中的行为和语言因不具有实现私法特定效果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产生造成双方财产权利变化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实践中的观点并不统一,法院仍然会依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处分财产能力为依据判决双方的财产权利变化关系成立。因此,笔者在这里建议各位:(1)尽量用平和的心态来对待自己婚姻的问题。不要意气用事,造成自己财产上的损失。(2)哪怕发生争吵,也不要在争吵中表达处分自己财产的言语,更不要做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3)若在争吵中一时冲动,表达或处分了自己财产,在争吵过后,一方应当引起重视,必须积极主张权利,以防止财产上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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