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离婚时能要“家务补偿”么
在婚姻中,家务劳动的价值应该得到肯定和尊重么?
答案是应该。
在婚姻关系中,即使一方没有工作而只在家从事家务劳动,按照法定财产制也可分得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离婚时能要“家务补偿”么?
2015年8月,原告刘某起诉被告欧阳某离婚。原告诉称,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加之被告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补偿原告35635元(其中家务劳动补偿25500元,经济帮助5000元,过错损害赔偿5000元,医疗费135元)。这个案子法院的判决仅支持了原告关于医疗费和精神损害金的诉求。
我们看看相关的“家务补偿性”条款(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可看出该条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夫妻分别财产制家庭。同时还需注意:家务补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都不得提出;另外,补偿的来源只能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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