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婚的一些法律问题
国家对军人有很多特殊的待遇,大家也都能说出个一二三,但对于军婚的规定可能尚不清楚,我们今天就聊一聊关于军婚的那些事儿,同时,友情提示:军人有保护,军婚要慎重。
一、军人结婚的条件
军人结婚的程序比较复杂,相对于普通人有较多特殊规定,我们简单列举一下。
1、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2、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3、关于结婚对象。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4、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
5、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通过以上条件可以看出,和军人结婚是不容易的,如果你们能够顺利通关,同时符合婚姻法的规定,那么恭喜你们可以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去民政局扯证了。
二、婚后财产分配
军婚家庭的财产和婚姻法关于一般家庭的财产规定一致,但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在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关于破坏军婚罪
不仅在婚姻法中有对军婚的特殊规定,在刑法中也对军婚有特别的保护。破坏军婚罪是为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设立的,之所以设立破坏军婚罪是因为军婚家庭双方可能处于长期分居状态,易受到侵害;另一方面的考虑是为了稳定军心,使军人在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同时没有后顾之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同居生活、通奸均有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
四、军人离婚的条件
1、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配偶是地方人员。(1)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4、婚姻法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不同意那么就不得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重大过错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没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军人配偶一方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除非军人一方同意,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五、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以上我们详细介绍了军人离婚的条件,如果出现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离婚的情形,该到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第一种情形,如果夫妻双方都为军人,那么只能由军事法院管辖。第二种情形,夫妻一方为军人,那么就适用诉讼法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同时军事法院也有管辖权。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