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违法侵权行为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夫妻一方违法行为所生债务之归属,主要存在“个人债务说"与“区别对待说"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夫妻一方违法行为所生债务应当归属于违法一方,该观点可简称为“个人债务说",并为绝大多数婚姻法学者和部分实务界人士所赞同其理由是夫妻一方因民事违法行为或刑事犯罪而产生的债务,是夫妻一方的过错或犯罪行为所致,与另一方没有法律联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夫妻一方违法行为所生债务究竟归属于违法一方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观点可简称为“区别对待说"。这一学说为部分实务界人士及学者所推崇,持该观点论者之所以认为该类债务应当区别对待,是因为如果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用于共同生活,则为共同债务,反之为个人债务;如果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没有违法所得,则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
笔者认为,“个人债务说"片面地认为夫妻一方违法行为形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而不论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及由此所生利益之最终归属,将会产生如下问题:
其一,夫妻一方违法行为所生债务不加区分地归于违法行为方,在该违法行为之实施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情形下,极易产生另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后果,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如从事个体运输的司机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为负担伤者医疗费而向他人借款,如该笔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对另一方存在明显的法律庇护。
其二,夫妻一方实施违法行为所生债务一味归于个人承担,将会使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下,可能受利益诱惑而弱化对违法行为的反对及阻却力度,甚至纵容违法方或者以不作为的方式间接鼓励其实施违法行为,诱发以一人之违法行为而使夫妻共同受益的道德风险,从而对非违法方阻却对方实施违法行为产生负鼓励效应,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其三,片面地将违法行为所生债务归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将有损于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和对交易安全的维护,造成法律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失去应有功效。
“区别对待说"虽将夫妻一方违法行为形成的债务以行为所得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来划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以违法行为是否有利益所得来加以限定,同样存在困惑:
其一,在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无所得的情形下,按照“区别对待说"的观点,非违法方将因无所得而对所生之债不承担责任,极大地限缩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增加第三人承受债务的风险。
其二,在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无所得的情况下,非违法方不承担责任,在有所得的情况下,非违法方承担责任,此种责任承担方式,无异于给非违法方投保了一份责任保险,其能否承担责任完全取决于非违法方是否享有违法所得,一定程度上会助长非违法方纵容、放任甚至鼓励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以违法行为所生利益为夫妻双方共享,因此,该观点在法律框架内仍难以对道德风险予以有效规制。
笔者认为,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由此观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确认夫妻一方行为所生债务最终归属的一个标尺,“个人债务说"简单将夫妻一方实施的违法行为限定为一方的过错,割裂了另一方对该行为的法律联系,不但对夫妻一方实施违法行为的目的及原因没有进行考察,而且对夫妻一方实施违法行为后对另一方的受益结果没有予以正视,割裂了违法行为的原因与结果、主观与客观之间的联系,因此“个人债务说"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任何行为的发生都会产生利益,依据是否符合行为人的意志区分为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积极利益是符合行为人之行为目的或实现了行为人意欲发生之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消极利益是背离行为人预期之外的不符合其意志的客观情况在夫妻一方为了共同利益而实施违法行为时,以违法所得之有无来确认非违法方是否担责,将该行为所生利益严格限定在积极利益范围内,对可能产生的消极利益排除于范畴之外,将人为缩小可能的受益主体范围,从而缩小责任主体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赋予非违法方超脱于法律责任之外的特权,导致第三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有学者认为:“即使债务所带来的是一种不利益,但它仍包含于行为人本源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之中,夫妻双方仍应对此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负责。"因此,“区别对待说"对夫妻一方违法行为所生债务之归属的分析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但仍存在商榷空间。
笔者认为,应根据夫妻一方实施违法行为的利益归属、夫妻一方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夫妻另一方对违法行为之主观态度与关联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和衡量后,再作出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
1 .夫妻一方实施违法行为的利益归属
违法行为所生利益的最终归属,应是评判该违法行为所生之债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前提0如果夫妻一方为了共同利益、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实施违法行为所生债务,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其他特别事由,如非违法方有证据证明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方准备或着手实施违法行为后,已极力反对并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债务的发生是基于行为人的恶意而产生的并且与配偶也没有关联,因此只能由侵权者一方承担。如未经配偶同意为“包二奶"、赌博以及因吸毒等所负债务,即所谓的恶债,均属于个人债务。毫无疑问,此时实施侵权行为的夫妻一方肯定要承担这个负担,因为这样的侵权所产生的债务不会和夫妻共同生活发生关系,即就是该项债务的发生不是服务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通常另一方对此也不知情。发生债务的主要原因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夫妻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了这种债务同时夫妻另一方对此无过错并且没有从该债务中受益。
2.夫妻一方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
夫妻一方实施违法行为之利益,即使最终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亦不必然意味着该违法行为所生债务为共同债务。因为若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加辨别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可能为了寻求保护受害人或维护安全而对非违法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甚至因夫妻一方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株连对方。因此,在明确夫妻一方实施违法行为之利益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还有必要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进行深度分析,以正确认定夫妻一方违法行为所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为了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而实施违法行为,若是出于故意,则该违法行为所生的债务,应认定为行为人的个人债务;若是出于过失,则该违法行为所生之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原因在于,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下,对违法行为人而言,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表明违法者主观恶性大,对违法后果亦应有所考虑,因此违法债务理应由其个人承担;对非违法方而言,违法行为之发生,债务之出现,完全不在所能预料的范围,若夫妻一方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所生之债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非违法方极不公平。而在过失导致违法行为出现时,行为人主观恶性小,其对违法行为所产生之后果,可能根本未有顾及,而在第三人看来,夫妻一方为了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为的行为,具有相互代理的权利,所生之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也为社会大众所能接受。
举例说明:村民张某,在驾驶农用车从事家庭运输时发生交通意外,将路人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赔偿对方4万元。因无钱赔偿,张某遂向李某借款4万元。后张某与妻子黄某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在庭审中,张某认为该借款是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从事家庭运输时所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黄某主张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张某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此种情形下,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张某是在从事家庭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其从事家庭运输的利益归属于夫妻二人,并且张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并非出于故意,由此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一个案例,如果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责任,再次将伤者碾轧致死,则其行为性质已演变成故意杀人,尽管其是为了家庭利益在从事家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基于其故意的主观恶性,山此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上例中若引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用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判断张某驾驶农用车的行为是否符合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争议就容易得到解决。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生活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的代理行为此与代理制度之目的都在于扩张社会关系,为私法自治之补充。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家事代理制度,但相关司法解释中有类似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的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代替配偶做出处理。此规定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更加方便共同生活,由于现在夫妻越来越频繁地参与各种经济活动,这样也能最大限度地给家庭带来利益。至于张某因侵权赔偿的借款的性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张某驾驶农用车是基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之需要,符合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那么黄某作为妻子自然是其劳动的受益者。此时,用于事故赔偿的借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应将用于赔偿的借款认定为夫妻一方债务。
3.夫妻另一方对违法行为之主观态度与关联程度
夫妻双方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夫妻间有着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因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违法行为的联系程度,对判定违法行为所生债务的承担,也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1)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态度。夫妻一方实施违法行为,非违法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不作任何表示,或不加以反对甚至予以纵容与鼓励,则法律完全可以推定非违法方对该违法行为存在某种程度的认同与肯定,存在默示的同意,对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归属于夫妻共同承担,该违法行为所生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夫妻一方为了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实施违法行为,非违法方在知道该情况后,对违法方的违法行为明确表示反对,并积极加以阻止,则表明非违法方对违法行为持否定态度,由此所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则此类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反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了共同生活的需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债务,如果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2)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联系。如果夫妻一方实施违法行为,与非违法方存在密切联系,例如是为了非违法方的个人利益,则该违法行为所生的债务,按照夫妻具有合同的目标与利益原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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