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间生育权冲突的解决
我国的国家政策和法律均确认和保护公民享有生育权,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生育权是法律赋予所有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人身权的范围,故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
但是由于男女的生理结构不同,在生育子女的过程中,女方要承担更多的生育义务,同时也承担更多的生育风险,故最高院的意见认为应由女方享有生育的决定权。[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155页。]但笔者认为,男女双方均享有生育的决定权,只不过是享有生育决定权的方式因双方生理构造的不同而不同而已。男方有权利决定是否让女方受孕,而女方则有权利是否将孩子生育,这都是两性间对生育决定权的表现形式不同。换句话说,无论是男方不愿意让女方受孕,还是女方不愿意将孩子生育都是生育决定权的行使,并不构成对另一方生育权的侵犯。同理,若是一方因此要求另一方对其生育权受损进行补偿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是一个一夫一妻制的国家,若任何一方不愿意生育势必将对抗配偶一方的生育需求。坚持不生育的配偶与坚持生育后代的配偶都有权维护本人的生育立场和利益。故必须给坚持生育的一方一个解决的合理途径,否则就是强迫一方与一个不愿意生育的配偶方结婚,其后果就是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因此,夫妻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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