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父母达成彩礼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
余某与全某于2012年9月9日登记结婚,一起生活一月后,女方全某外出打工,一直未归。次年2月5日余某父亲便上全某娘家多次吵闹,要求全某母亲邱某退回婚前给予的彩礼20000元和因婚姻造成的损失费10000元。邱某无奈与余某父亲签订了彩礼退还协议,约定2月19日给付上述款项30000元。邱某如约履行。全某认为,礼金款是由她收的,其母亲邱某无权处分,该彩礼退还协议无效,余某父亲应退还上述款项30000元。
【分歧】
关于本案中,夫妻双方父母达成彩礼退还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协议为有效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协议为无效合同。
【剖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先理解何为彩礼。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在普通理解中,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
其次,婚前给付彩礼是以离婚为前提的,这样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而对于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以支持。回到本案中,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又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且要求返还彩礼时余某和全某依然系夫妻关系,其收受的礼金为家庭共有,作为一个共同体,没有特殊约定,法律规定应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任何一方的父母均无权对其子女的共有财产予以处分。余某父亲采取强迫的手段取回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为无效合同。
最后,现实生活中,对收受彩礼问题,虽然彩礼有些是给付给女方的娘家,但是彩礼往往用于为女儿结婚置办各种等物品。有时为光面子,倒贴的现象也有许多。既然,女方娘家没有得到此彩礼,也就没有退回的义务。
作者:黄仕俊 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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