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临近节假日,一些商家又会热热闹闹地搞起促钅肖活动。其中送赠品成为最常见的促销手段之一。商家促销的购物赠品可谓种类繁多,包括小家电、日用卩、食品、酒水饮料等。然而,赠品也引发了许多消费纠纷,主要问题包括:包装上只有简单的“专用赠品"字样,没有生产厂家、品牌等正规标示;质量粗糙,多半存在质量差、缺斤短两、产品山寨,以及广告与实物不符,经常没用多久就损坏;赠品都没有发票,出现问题不能保修等。而遇到这些问题时,由于“白送"的缘故,消费者往往很难在赠品上讨得公道。那么,消费者退货时赠品该不该退?如果赠品已经使用,退的时候如何折价?赠品导致消费者受伤该由谁埋单?难道商家在赠送商品时连问题也一道赠给了消费者吗?
典型案例
案例1:贝曾品伤人,商家被判赔偿8万余元
2009年3月,张某到县城某家电商场购买一台彩电,当时正逢商家搞促销,张某获赠了一个电饭煲。第二天,张某在家使用该电饭煲做饭时,左手不慎触到电饭煲外壳,因电饭煲漏电,张某被电伤,造成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法医鉴定,已构成七级伤残。
张某于是要求商场赔偿,但商场认为电饭煲没有问题,且是赠品,商场不应承担责任。张某只好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该电饭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电饭煲外壳带电,存在严重安全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和家电商场之间是一种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予关系,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商场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由于其提供的赠品电饭煲质量不合格,造成受赠方受伤,该家电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商家赔偿余先生8万余元
案例2:赠品不能用,商家被判赔偿
2011年3月初,刘某在一家电超市门口看到“买一送一"告示牌后,在该超市花了4688买了一台品牌空调机,得到该超市赠送价值320元的豆浆机。回家后发现所赠豆浆机与包装不符,且为疵品,无法正常使用。便要求超市更换或赔偿,遭到拒绝。刘某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家给付正品豆浆机或赔偿。该公司辩称豆浆机是原告购买空调的受赠品,此豆浆机为疵品,不是我方的责任,因而无须更换。若是空调有瑕疵,我方立刻更换,且豆浆机目前已赠完,无法与其更换。根据案情实际需要,法院准许了原告做鉴定的申请,鉴定结果表明该赠叫豆浆机为疵卩口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家电超市与刘某就豆浆机而发生的关系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家电超市为赠与人,刘某为受赠人,赠与物为豆浆机刘某向该家电超市购 71
买了空调,豆浆机虽系家电超市赠品,但实际上是刘某向家电超市购买空调时的附加条件,即家电超市附属义务,刘某虽没有付豆浆机款项给家电超市,但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家电超市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即空调)中。故家电超市应承担由赠品豆浆机带来的民事责任,即更换或赔偿。鉴于家电超市已无法更换豆浆机,遂依法判令某家电超市赔偿原告3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评点
为了促销,很多商家都会开展买促销赠物活动。不少商家和消费者对赠品质量问题存在误区。消费者很少关注赠品是否有说明书及其“三包"情况,并认为赠品属于商家额外赠送,不应索要发票,出了问题也认为既然是赠送的也就算了,不去追究商家责任,追究了也没有用。而商家则普遍认为,作为一种促销手段,赠品既然是免费赠送,就不该承担责任。那么,商家对赠与物品究竟该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商家对消费者购物赠送商品的行为属于附赠式销售行为,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即在消费者履行购买正品的义务以后,商家才会赠与消费者赠品,消费者不购物是得不到赠品的。赠品虽然不要钱,但其价格实际上已经转移到了消费者所购物品中。因此,商家同样必须保证所赠商品的质量。赠品出现问题,与非赠品一样,商家都应承担同样的维修、更换甚至赔偿的产品责任。也就是说,赠品不等于把责任也赠与了消费者,商家一样需要承担“三包"责任。
同时,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包括小额交易,甚至特价品、赠品,均应当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为了更好地维权,消费者对于商家所赠商品可以向商家索要发票,一旦赠品出现问题,才有维权的证据。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接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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