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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打折商品有瑕疵,法院判决退还货款

日期:2017-12-06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58次 [字体: ] 背景色:        

打折商品:商家的责任不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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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商家无不使出浑身解数来招揽顾客,什么买一送一啊,打折啊,等等。尤其是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各大商场、超市纷纷推出打折促销活动。不少消费者在打折的诱惑下会冲动地狂购。然而事后却会发现,打折商品有质量问题想退换货时,许多商家却声称“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引来不少麻烦和郁闷。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新浪网,对1098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当购买的打折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43%的受访者会去退换,30%的人会找商家理论,30.1%的人表示“再也不去该商家买东西",还有42.9%的人选择息事宁人,觉得“反正是打折的,算了。"受访者中,9& 9%的人曾购买过打折商品,其中43.7%的人经常购买。那么,商家在打折商品的同时,责任也打折了吗?难道消费者购买了问题打折商品也只能自认倒霉吗?

典型案例

案例1:打折商品有瑕疵,法院判决退还货款

2011年1月,江西新干某商场开展某品牌电器促销活动。其中一款原价1198 元、现价888元的电视机很让李某心动,李某当场购买了该台电视机。但买回家使用不到10天,便出现电视节目模糊不清等故障,送修之后故障仍未排除。为此,李某随后对该电视机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该电视机存有质量问题。

之后,李某要求该商场退货,但商场方却以其出售的电视机属于打折商品,可以允许有瑕疵,既不退货也不赔偿。李某一气之下将该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返还购机款888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购买的电视机虽然为打折商品,但商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商品打折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本案中,作为销售者的商场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商品质量保障义务,出售了不合格的商品,就算是打折商品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某商场返还李先生购买打折的电视机货款888元。

案例2:促销商品有缺陷,消协要求给予退换

在2010年春节期间,张某经不住某电器商场的促销广告的诱惑,购买了一名牌EVDO然而回家后却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根本不能正常使用,遂要求商场予以更换。但商场却以已在墙上明确告知的“促销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由不肯更换。

于是张某告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协会的介人下,该商场向张某更换了一台能正常使用的EVD。

律师评点

商家促销,本无可厚非,但促销商品不等于问题商品,商家不能将有问题的商品甚至根本无法使用的商品以促销打折的手段卖给消费者,并以“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商家所谓“打折商品经售出,概不退换"等免责声明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依法无效。商品可以打折,但商家的法定责任却不能打折。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购买的打折商品出现问题,完全可以要求商家修理、更换、退货甚至赔偿。

法条链接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賠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賠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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