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一条【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和如何申请支付令】
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和如何申请支付令的法律规定。
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这是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给付金钱等其他债务,如果申请人虽然对债务人有债权,但也有债务,就不能申请支付令。比如,甲和乙签订了购销钢材的合同,甲如约履行债务后,乙不按期给付价款,这时甲对乙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如果甲要求乙支付货款前还没有发货,其对乙还有对待给付义务,就不能申请支付命令。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能够送达,指能够通过审判人员、法警直接送达,或者通过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方式送达到受送达人手中。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不能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还要符合下列程序要求:
1.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事实,指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及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事实。对于提出的事实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2.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哪个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取决于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中关于管辖的法律规定。比如,如果是因合同关系请求对方给付金钱,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如果是借贷关系,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如果是追索航空事故损害赔偿费用,可以向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受理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将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债权人。一般说来,只要符合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法律规定的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支付令的审理、异议和执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法律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支付令的审理、异议和执行的法律规定。
适用督促程序的目的,是要简化程序,尽快稳定经济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的申请后,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无须询问债务人和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不成立,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比如,双方各自有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履行情况怎样在申请书上反映不清楚,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对方负有义务;也包括债权债务不合法,如所谓债权债务系赌博形成。
人民法院发布支付命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并没有接触被申请人,也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答辩。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条法律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比如,可以提出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不能给付;也可以提出对方没按合同履约,因此不能给付;还可以提出申请人在另一法律关系中还欠自己的钱,等等。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异议,就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终结督促程序】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终结督促程序的法律规定。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提出异议的,说明当事人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为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如果申请人在督促程序终结后,仍要对被申请人主张债权,可以就该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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