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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如何申请公示催告及法院受理后通知停止支付和进行公示催告的程序

日期:2012-03-09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554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如何申请公示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法律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如何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律规定。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
1.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提单、仓单、保险单;狭义的票据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转让、流通的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背书转让,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背书的形式很多,有限定性背书,即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写明“仅付给xxx或付给xxx不得转让”;有特别背书,又称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写明“付给xxx的指定人”;有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票据背面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有附条件背书,指背书上带有条件。从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看,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主要是汇票、支票、本票三种,当这三种票据被盗、遗失、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2.法律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从国外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除票据外,还包括:(1)继承人为限定继承者,申请公示催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债权;(2)无人承认的继承,申请公示催告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承认继承;(3)遗产管理人申请公示催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债权和表明是否接受遗赠;(4)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示催告;(5)对土地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的公示催告,等等。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除票据外哪些事项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渐纷繁复杂,今后可能会有法律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事项作出法律规定,为了今后发展的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为灵活的法律规定。
公示催告程序,在于宣告不明之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催告事项的权利无效。在此程序中,没有特定的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是明确的,应当提起诉讼,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请而开始。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种类(是支票、汇票,还是本票)、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所谓理由和事实,主要是为什么要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是被盗,还是遗失或者灭失,申请人对票据有什么样的权利,票据是否被背书转让。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通知停止支付和进行公示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通知停止支付和进行公示催告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请求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事项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受理。受理后,一方面,为防止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被支取,使申请人的权利受损害,应当同时通知票据的支付人停止支付。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比如,票据的公示催告,可以根据票据流转的范围、转让的次数等具体情况决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一般说来,流转范围广、转让次数多的票据,公示催告的期间应当比流转范围窄、转让次数少的票据要长一些。比如,支票一般在同城转让,而汇票则更多地在全国范围转让,甚至在世界范围内转让。因此,后者的公示催告期间就应比前者长一些。公示催告的期间虽然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为了确保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示催告的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布告栏中,也可以在报纸中刊载,在广播、电视中播放。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使利害关系人能够知晓以便及早申报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醒所有收到票据的人注意该票据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要接受该票据。
第一百九十七条【停止支付】
第一百九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停止支付的法律规定。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向持有该票据的人支付票据所载款额,一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如果支付人接到通知后,支付了该票据,票据权利人的损失要由支付人赔偿。
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上的权利归属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因此,在这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如果持有该票据的人想要用此票据抵偿债务,债权人有权拒收。
第一百九十八条【申报票据权利】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申报票据权利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后,除申请人外对票据主张权利的人,为维护自己对该票据的权利,防止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表明自己对该票据享有权利。一旦有人申报,一张票据就有了至少两个主张权利的人,两人就可能因票据权利的归属发生争议。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并非确权程序,而是非讼程序,因此,只要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申报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就票据权利归属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示催告的判决】
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公示催告的判决的法律规定。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的,表明票据上的权利为申请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为了使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为人们所知,也为了使票据支付人确定自己的支付行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票据支付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具有两方面的法律后果:(1)除申请人外,其他人失去了对票据的权利,今后其他任何持票人要求支付,票据支付人有权拒付;(2)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向票据支付人主张权利,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要求票据支付人付给其失去的票据上所载的金额。比如,某甲丢失一张20万元人民币的汇票,经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判决,这时,甲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要求票据支付人付给自己20万元人民币。

第二百条【因故未申报票据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
第二百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本条是对因故未申报票据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发出公告后,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但有时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利害关系人没能在法院判决前申报权利。比如,公示催告期间某人正患病或者在国外,不知道法院对票据的公示催告,法院判决作出后,才得知自己所持票据已被宣告无效,但又认为自己取得的票据权利是合法的、正当的。为了维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本条允许他们在公示催告的判决作出后,向作出票据无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判决。但为了促使票据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以利于经济关系的稳定,申请撤销公示催告判决的诉讼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一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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