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不尽责,让恋爱未满18岁的女儿嫁人怎么办
案 例
离异后,母亲另组家庭,却把女儿丢撒在外祖父母身边不闻不问,听任外祖父母给年仅17岁、仍在校上学的女儿订婚、索彩礼、张罗嫁人。无路可走的女儿只好选择投奔父亲淮南王处生活。淮南王得讯后,一纸诉状将母亲告上法庭,以母亲不尽监护义务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淮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抚养权纠纷案,判决女儿刘陵由母亲李某抚养变更为由父亲淮南王抚养,被告母亲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
解 析
刘陵是原被告的婚生女,原被告在抚养过程中均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离婚时,刘陵虽经法院确认由被告其母亲抚养,但其母再婚后未能把孩子带在身边尽自己的监护义务。为保护其合法利益,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据刘陵自愿选择随其父亲淮南王生活的意见,对原告要求变更对其女儿的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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