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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律师观点

房产遗赠给情人无效

日期:2016-09-2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6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产遗赠给情人无效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妻子本应享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但因长期非法同居,其在生前将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已经剥夺了其妻和孩子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

刘先生和牟女士在小区是出了名的模范夫妻,然而直到刘先生去世,大家才得知两个人只是同居在一起的情人。更让大家想不到的是,当刘先生将名下房产遗赠给牟女士后,刘先生的“正牌”妻子跑过来争抢房产了。

刘先生多年前就和牟女士同居住在一起了,平时他们相互搀扶,显得格外亲密,让周围的邻居们羡慕不已。可是一切都在刘先生被查出患有癌症后改变了。刘先生今年年初被确诊为胃癌晚期,后直接住进了医院。为了给刘先生治病,牟女士将两人多年来积攒下来的10多万元钱全都花光了,对于这些,刘先生看在眼里疼在心里。他觉得自己时日无多,于是就在清醒的状态下请朋友和医生作见证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赠与牟女士,这套房子正是他和牟女士多年来一起居住的房子。

没过多久,刘先生就回家养病直至去世。正当牟女士为刘先生办理后事的时候,突然来了一对母子,要牟女士尽快从房子里搬出去。原来在外人眼里一直亲密和谐的夫妻刘先生和牟女士根本不是真正的夫妻,刘健生很多年前就和合法妻子分开生活了,他和牟女士相好后便同居生活。为了不让孩子受到父母离婚的伤害,刘健生和妻子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而是每周抽时间来看望孩子。然而多年过去,刘健生回家的时间越来越少,几乎和妻儿没有了联系。

得知丈夫去世后将房产留给了情人,刘妻当然不甘心,她带孩子找到了牟女士。牟女士强调,房子既然已经在遗嘱中写明给自己,她当然不会放手。然而刘妻称,房子是刘先生和妻子的婚后共同财产,刘先生没有权利随意赠给情人,她要求要回房产。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遗赠人刘先生的遗赠行为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却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刘先生本身是有家室的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他婚后购买的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他和情人感情再好,他都没有权利擅自将房产遗赠给情人。

根据《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刘妻本应享有继承丈夫刘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刘先生和牟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其在生前将财产赠与牟女士的行为已经剥夺了其妻和孩子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

在刘妻和刘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先生将遗产留给情人的遗嘱应属于无效遗嘱,其遗赠行为也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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