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使用裁定的法律规定。
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法律规定,一审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民事诉讼中关于“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审查一审的裁定,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因为一审裁定的内容是民事诉讼中关于程序上的决定,并非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查中应当查明原审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判断原审裁定是否正确。如果原审裁定根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原审裁定根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原审裁定,自行裁定。
除了上述裁定之外,二审人民法院亦可对准予或者不准撤回上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等项作裁定。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