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二审调解的法律规定。
一审程序中可以调解,二审程序中也可以调解。二审的调解与一审的调解一样,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二审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二审中的调解准用本法第八章、第十二章第三节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法律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二审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法律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二审开庭审理,也要进行开庭前准备、审理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评议和裁判等。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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