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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与追索抚养费属不同法律关系

日期:2016-02-10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8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与追索抚养费属不同法律关系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与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不应一并处理。

标签:诉讼程序⊙夫妻共同财产⊙抚养费⊙非婚生子女

案情简介:田某在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曹某婚外生育田某某。田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曹某账户转入247万余元,所购房屋登记在曹某名下。马某据此起诉田某,法院判决田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曹某返还马某247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田某某作为原告,以田某支付曹某的款项系其抚养费为由,主张该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诉请撤销。

法院认为:①夫妻共同财产系基于《婚姻法》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无重大理由时亦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故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全部而非一半无效。②田某作为女儿田某某生父,依法负有抚养义务,但支付抚养费与赠与关系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马某诉请是确认田某赠与行为无效及返还赠与款项,在案证据亦佐证了田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通过银行转账转入曹某账户,所购房产亦登记在曹某名下,田某某主张田某赠与曹某的款项系支付给其的抚养费,缺乏相应证据支持。③如田某某认为自己需生父支付抚养费,其随时可起诉田某主张抚养费。而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可根据田某某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实务要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一半无效。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纠纷,与非婚生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不应一并处理。

案例索引:见《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吴晓芳,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03/5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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