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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日期:2016-01-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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