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遗嘱与公证遗嘱比较有何优缺点?
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遗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简单地说就是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有了这两个合法,就能保证这份遗嘱的合法性。有条件的话,立遗嘱人应当办理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这两种遗嘱形式有何优缺点呢?
公证遗嘱,基于继承法的特别规定,在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冲突时,效力优于其他遗嘱形式。
但是,办理公证遗嘱过程冗长、程序繁琐。
由于公证机关限于国家规定收费都是按件收取,费用较低,因此人力物力有限,服务能力有限。立遗嘱人需要预约排队,等待较长的时间。一些身体不好的老人、病人可能因等待而丧失订立遗嘱的机会。因为公证收费较低,而订立遗嘱所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大,公证机关会要求各种繁杂的文件。稍微上年纪的人,就需要到指定的医院出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此外,公证机关需要当事人提供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关系证明,需要处分财产的权属证明。一般而言,没有房产证将会被公证机关视为产权不清,即使有购房合同,也会被拒绝办理公证。
律师见证遗嘱相较于公证遗嘱,其唯一的不足是与公证遗嘱冲突时效力低于公证遗嘱。但是,自己是否办过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十分清楚,所以一般不会出现两者冲突的情况。
而律师见证遗嘱的优势在于:
1、服务较好,经过约定可能上门服务,方便快捷。
2、办理程序简便,一些实在无法补充的材料,见证律师可以通过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称述、保证等来规范化处理,一般符合办理订立遗嘱的实质条件,律师不会拒绝办理。
3、可以处理的遗产范围比较广,对于一些产权不清的财产,律师可以释明当事人通过“概括性遗嘱”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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