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非亲生 起诉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作者:曾巧艺
张军与刘芳原是夫妻俩,婚后生育一子。在儿子3岁时,双方调解离婚,儿子由母亲刘芳抚养。后张军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一怒之下将刘芳诉至法院,要求刘芳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6万余元。法院终审判决刘芳返还张军抚养费5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张军称,自己于2008年和刘芳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1月生一子,双方于2012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自己得知孩子并非亲生,对张军造成了极大伤害。2014年9月,张军起诉至法院,要求刘芳赔偿自孩子出生至2013年4月的抚养费61500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刘芳不承认孩子是其与他人所生,她认为双方离婚是由于感情不合,而且是张军提出的离婚,并非其他原因,张军索要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自己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家庭开支,故不同意张军的诉讼请求。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张军自2012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离婚后共支付了7500元。2013年5月7日,张军的母亲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做DNA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根据上述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支持检材1是检材2的生物学父亲。另外,双方曾于2013年进行诉讼,判决中已认定张军与刘芳的儿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庭审中,法官向刘芳说明了不做亲子鉴定将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但刘芳仍然拒绝再进行亲子鉴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军部分诉讼请求,酌定刘芳返还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7500元,并酌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共计52500元。另外,刘芳需给付张军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一审判决后,刘芳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刘芳在二审中坚持否认儿子非张军的亲生子,且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刘芳认为孩子主要是住在自己父母那里,赵先生没有给过什么抚养费。法院酌定的52500元没有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生效判决既已认定了张军与刘芳的儿子没有亲子关系,那么张军就没有向其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张军在不知道该事实的情况下支付的抚养费有权要求刘芳返还。另外,刘芳未将儿子并非张军亲生的事实如实告知,这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而张军将孩子当作亲生儿子进行抚养和教育。刘芳的行为客观上给张军造成了精神创伤,侵害了张军的人格权。因此法院二审未支持刘芳的上诉请求,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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