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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狐”:保障房捉假引诉讼

日期:2015-10-30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记者王纳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核心提示

为了解决市民的住房问题,深圳一直在推动保障房的系统工程。相比市面高昂的商品房房价,低廉的保障房显得非常诱人,于是就有了一些人去弄虚作假也想从中分一杯羹。这种行为骗了的是政府,但真正损害的就是全体纳税人的利益。为了防止这种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政府划下了一条“生死线”——保障房所有者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许买商品房——违者回收。于是,围绕着这条“生死线”,狐狸与猎犬的较量开始了,当然也引发了大批的相关诉讼。

据近日福田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由于深圳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诉讼水涨船高,数量剧增。2013年至今年8月,该院收到涉及保障性住房案件共计34宗,而2012年此类案件仅为3宗。仅仅两年,同类案件数就翻了10倍,其中主要是当事人不服回收经济适用房决定而引发的诉讼,占了8成以上。

【纠纷源起】

取得完全产权前不许买商品房

目前,深圳还没有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取得完全产权的办法目前还在等待市政府审批。“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能购买商品房”这就是一条分水线,明确区分了申请保障房者,是不是真正的符合条件。有些人弄虚作假,住进了保障房,立马去买商品房,结果被住建局监测到,发出回收保障房的通知。不过,这也成了产生诉讼纠纷的根源,有些被回收房者提出各种理由,把住建局告上了法庭。

保障房

经济适用房

(为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而设,对收入和财产有明确的要求。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深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里,取得完全产权的时间是5年。)

安居型商品房

(申请者没有房,对经济条件没有要求,但要求“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能买商品房,否则要收回,要取得完全产权的时间跨度是10年。)

案与罚

深圳人谭先生就是其中一例。2011年11月,他以家庭名义申请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2012年9月,谭先生的女儿转学至深圳,因女儿的户籍所在地在罗湖区,所以谭先生向罗湖小学申请了学位。

申请学位需要学生家长在该片区有房产,于是为获得罗湖区小学的学位,谭先生将其父亲老谭所有的位于罗湖区的一处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谭先生强调,双方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但未支付任何对价。

2013年8月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查证后做出了《关于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以谭先生在申请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后又购买商品房为由,决定收回谭先生申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并要求谭先生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腾房搬离。为此,谭先生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买卖合同以及《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住建局做出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驳回了谭先生的诉求。

福田法院的办案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涉及保障性住房案件激增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受政策性导向影响,一方面缘于深圳市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公民因申报保障性住房问题与政府机关发生法律关系的几率增加;另一方面则与近两年房地产市场日渐走高的销售形势密切相关。

值得关注的是,不服回收经济适用房决定而起诉案件所占比重较大。2013年1月至今年8月,福田法院共收到不服回收经济适用房决定而起诉的案件28宗,占涉保障性住房案件收案总数的82.35%。

【建议】

继续完善审批监管机制最重要

办案法官认为,虽然相关部门近年来针对保障性住房的审批、监管方面,进行了许多有效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少数公民为取得保障性住房而编造虚假个人信息的情况仍然存在,相关部门在信息核实时存在一定困难,从而导致不合格公民获得住房。在随后的批量查实中,相关部门一旦发现问题,将作出回收或处罚决定,从而引发了公民“抗争到底”的戏码。

对此,法官建议要继续完善发放审批流程。相关部门不但要继续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流程,严格审批条件,规范销售流程,做好申购前严格审查及申购后跟踪、更新购房者信息工作,而且要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启用信息验证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公开平台,联合银行、司法、证券等部门,实现申报人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长效验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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