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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子女非亲生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5-06-2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63次 [字体: ] 背景色:        

发现子女非亲生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武宁县人民法院 盛奎伟

【案情】

2011年8月,王生与赵慧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不久,王生便一直在外务工未曾回家。2013年2月,赵慧生下一男孩取名王万兵,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赵慧便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儿子由其抚养。后法院准予两人离婚,王万兵由王生抚养,赵慧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赵慧就儿子抚养权问题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由于儿子生病住院,在检查的过程中,王生不经意间知道了儿子并非是自己亲生的,于是王生提起反诉,同意王万兵归赵慧抚养,同时要求赵慧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50000元。

【分歧】

赵慧应否赔偿王生的精神损失?

第一种意见:赵慧应当赔偿王生的精神损失。因为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生下了并非是王生所亲生的孩子,对王生的精神上确实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应予以赔偿。

第二种意见:赵慧无须对王生给予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赵慧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王万兵的存在恰好就是最好的证明。尽管在一审时赵慧起诉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赵慧有了外遇才是其要离婚的真正原因。所以笔者认为赵慧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在一审期间,王生并不知晓王万兵不是自己亲生的,所以才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王生在二审中提出,按照法律规定首先应由法院主持调解,在法院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王生还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这也就意味着王生享有要求赵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王生只要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请求并且提供足够的证据,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可得到法律的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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