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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环境污染

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15-06-0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507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案涉专门性问题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问: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审理环境污染民事案件,常常涉及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但是,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较少、鉴定周期长、费用昂贵,难以满足办案实践需求。鉴于此,本《解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或者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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