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诉讼调解情况分析
作者:焦作解放法院 张海峰
诉讼调解是指包含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两方面诉讼主体的诉讼活动。缺少任何一方主体的行为,都不能称之为诉讼调解,这一点与诉讼和解不同。诉讼调解是具有审理性质和意义的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主要方式。诉讼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的解决民事纠纷。更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矛盾激化,从而增强当事人之间的团结,促使当事人之间自觉遵守法律。
首先,基层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应尽量适用诉讼调解,原因有以下几点
1、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例如:在婚姻案件中,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维系夫妻之间的婚姻,促进家庭的团结,保持社会的稳定。
2、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最多,这些民事纠纷法律关系简单,涉案金额少。通过诉讼调解可以在短时间内,较好的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3、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缓解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紧张的现象,从而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次,基层法院适用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1、诉讼调解成功率不高,在基层法院的诉讼调解中,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往往不满意,从而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致使调解失败。
2、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致使案件调解质量不高,部分法官为了以调解结案,完成调解指标,减少上诉的几率,对案件久拖不决,该以审判结案的也等待以调解结案,从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
3、调解过程中可适用的法律较少,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无法做到有法可依,使得调解进程大大受挫。
4、缺乏一定的调解技巧,使调解的质量不高,即使已经结案,但是双方当事人的部分争议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最后,对基层法院受理的几类主要民事案件适用诉讼调解情况分析。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分析
目前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呈日益增多和复杂化趋势,2001年度,河南省某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20起,其中涉及除名、辞退10起,养老保险金5起,退休金五起。2002年度审理劳动争议案件36起,其中追索劳动报酬20起,开除等16起,2003年,仅上半年就审理了60起,其中企业改制解除合同引起的追索经济补偿金7起,追索养老保险金31起等。
1、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有
(1)企业未能及时转换经营体制,致使企业经营困难,引发劳动争议。
(2)企业在公司制改制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企业改制,致使企业处于半瘫痪状态,从而引发劳动争议。企业在这种“穿新鞋走旧路”改制中致使大批职工合同未到期的,提前终止,已到期的,不在续签。企业在改来改去的过程中,大批的职工下岗、失业、致使城市贫困居民多,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3)企业内部混乱,处理职工程序不规范,引发劳动争议。
(4)行政手段代替法定程序,引发劳动争议。如: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就凭领导一句话或以办公会议形式处理职工。
笔者认为在审理劳动案件,应以调解为主,促使职工和企业双方达成和解,使当事人从新走上工作岗位或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调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理顺案件脉络,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促使双方当事人各自说出自己的困难和理由,并根据现实情况,达成和解协。,
(2)除了尊重当事人调解权利和调解方案外,法官也有权提出符合本案实际的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因为劳动争议当中,多数是劳资纠纷,劳动者多为弱势群体,并且人数较多,在集团诉讼中,应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人在一起进行调解协商,在摆清事实的前提下,让双方当事人都明了各自都应退让的主张。
(3)调解法官首先要做到摆事实,理脉络,讲法律;使双方当事人都知道自己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在这个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焦点,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达到调解的目的。
(4)找困难,在困难中解决问题。在劳动争议的纠纷中,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往往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如企业方面存在资金运转不开,面临破产等困难;劳动者一方往往面临生活困难,养老金不能正常发放,一时被裁员等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调解法官要本着解决困难的思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如何解决燃眉之急,如何让双方息诉和解。
(5)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是企业违法行为导致诉讼的,如:对不符合开除条件的职工予以开除,调解法官应尽量说服企业予以补正。挽回受害职工的损失。
二、关于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情况分析
以下是河南省焦作市某基层法院近几年来关于婚姻调解案件的数字分析:
2001年受理婚姻案件325起,婚姻案件调解结案比例59.38%;2002年受理婚姻案件352起,调解结案比例61.65%;2003年受理婚姻案件308起,调解结案比例53.57%.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比例比较稳定,上下起伏不大。并且调解结案比例始终不高。
1、影响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的原因
(1)是当事人不接受调解。这和当事人思想上的错误观念有关。当事人总错误地认为,同意调解就等于向对方低头认错,因而不问青红皂白就拒绝调解。
(2)是双方分歧过大,无法取得一致,所以导致调解失败。一些当事人对法律不了解,一味地认死理,固执己见,使双方缺乏调解的基础。
(3)是法官调解技巧不足导致调解失败。前文提到了调解是多学科知识的有机融会,这就对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同时还要有足够的生活经验和相关知识。但目前基层法院审判任务重,人员少,导致法官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给自己充电。
(4)是受审限的制约,调解的时机把握的不好。在法庭审理中双方处于激烈对抗状态,情绪激动,往往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在庭审后择日另行调解,又担心超审限,所以就匆忙判决。
2、从以上数据和原因中探讨婚姻案件调解的技巧及规律
(1)婚姻案件的案情具有隐蔽性,在纠纷处理之前可能并不被局外人所知晓;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复杂性,可塑性,处理得当,矛盾就和迎刃而解,促进家庭和睦;所以首先要判断案件真实情况,明辨是非,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而不是去和稀泥
(2)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不横加指责
(3)明确告知内容,消除当事人误解
耐心解释关于调解的法律规定,说清楚调解并不是意味着承认对方的请求,打破当事人盲目顾全面子的心理禁区,促进调解。同时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详尽告知,使当事人明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以消除当事人对法官的一些因不透明所致的怀疑,避免抵触情绪的产生。
(4)选择恰当的时机,化解矛盾
婚姻案件当事人往往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给当事人一定的空间,让其情绪得到有效宣泄。同时在双方的争辩中观察情况,选择双方争执的焦点,发现问题,寻找解决的途径。然后在双方当事人情绪比较稳定的情况下,选择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比如孩子的教育等进行沟通,然后再缩小分歧,息讼止争,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确实没有和好可能的情况,通过调解,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时,要抓住双方争执的焦点,有理有据的进行调解。
(5)积极探索调解新方法,提高案件调解率
针对不断出现的情况,总结规律性的方法,然后推而广之。在调解时可以吸收双方的父母或街道居委会参与,利用父母和双方当事人的亲情来感化,或者利用居委会对双方情况的了解,全方位多角度调解,促使调解成功,以有利于调解书的执行。
三、关于人身、财产侵权案件的调解分析
人身,财产侵权案件一直是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类型最多的一种案件,还拿该基层法院的相关数据分析,该院平均每年受理的人身,财产侵权案件在八百件左右,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为65%左右。因此,人身、财产侵权案件的调解显得尤为重要。
此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人身方面的侵权,受害方愤怒情绪大,损害方致损原因多,案件最初难以进行调解。
(2)此类案件关于赔偿数额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协议双方主张的数额往往相差甚远。
(3)受害方当事人往往不愿意接受调解,因为受害方认为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到了侵犯,为了讨回公道,才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因此,受害方当事人不愿意作出退让。使得调解进程步履维艰。
关于此类案件的调解笔者建议以下措施
(1)缓和双方当事人的情绪,耐心的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法律,阐述诉讼调解的优点,使当事人的情绪处于理智状态。这样才有利于调解工作的继续开展。
(2)理清案件事实,把握案件焦点,使双方当事人明白自己的权利究竟是什么,自己权利的主张是否合法、合理,继而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3)找准切入点,主要是从案件的焦点切入,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赔偿数额切入,从当事人相关主张切入。
(4)以理服人,以情化解。在人身,财产侵权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往往较为激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行“冷处理”,然后用法说服双方当事人,并站到双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争取最大化的满足双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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