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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赔偿律师栏目:人身损害赔偿是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他人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案由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别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等。

  • 乘客急开门撞倒人损失谁承担
    日期:2022-08-22 点击:208次

    乘客急开门撞倒人损失谁承担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车辆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该损害并不限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所造成的,刘某作为乘客打开车门的损害,发生在保险车辆营业期间,且属于正常使用车辆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 老人擅入施工民宅捡废品摔致十级伤残,向房主索赔,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2-08-12 点击:93次

    老人擅入施工民宅捡废品摔致十级伤残,向房主索赔,法院怎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归责原则,它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

  • 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受案范围
    日期:2022-07-10 点击:74次

    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受案范围本条规定并非对原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客体范围的修改,而是基于体例协调的考虑,对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了概括式的规定。本解释原第1~4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是人格权益、以监护权为代表的身份权以及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物,上述规定已为《民法典》第1183条所吸收,并规定为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实体上可以获得支持的权利。原司法解释在 2001年制定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处于探索完善时期,司法实践对这类诉讼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尚有疑义,因此,原司法解释第1~4条均采"应予受理"的表述,是为了解决此类诉讼"进门"的问题。

  •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
    日期:2022-06-29 点击:154次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提供劳务者仅系提供具体劳务的个人,对于整个工程来说,往往存在多层分包、转包。在分包、转包的过程中,违法分包、违法转包的情况也时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虽然均规定了连带责任的承担,但是责任承担指向的对象并不相同。前者指向的是建设单位,旨在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分包过程中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建设单位所应负的责任,背后的立法深意在于建设单位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总承包单位系对总承包单位建设能力的信任,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且在将其他工程部分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就建设工程质量与分包单位一起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法院裁判“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日期:2022-06-28 点击:129次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从上文的表述当中我们可知道,早在2014年我国便已对精神抚慰金赔偿的内容作出了统一规定,原则上精神抚慰金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而最低不能少于1000元。同时,我国各个地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的也不一样。

  • 委托监护的认定及赔偿责任
    日期:2022-06-18 点击:195次

    委托监护的认定及赔偿责任在委托监护关系中,受托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必须要看受托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受托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如确因其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行为而导致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认定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时,亦应考量委托合同的有偿、无偿等因素,决定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 高空设施脱落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2-06-16 点击:101次

    高空设施脱落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高空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和主体。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高空设施发生脱落、坠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对高空设施存在管理瑕疵责任。

  • 钱某与某美容工作室、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日期:2022-06-16 点击:188次

    钱某与某美容工作室、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文身实质上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者图案,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 关于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的承担
    日期:2022-06-15 点击:132次

    关于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的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还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可以看出,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行为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对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来说,如果要让其承担责任,仍然需要其有过错,只不过该过错无须受害人来举证。

  • 关于高空设施脱落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2-06-10 点击:97次

    关于高空设施脱落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高空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和主体。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高空设施发生脱落、坠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对高空设施存在管理瑕疵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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